新個稅法實施中需關注的幾個實務問題
時間:2019-09-12 16:3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的個稅法修訂后,從2018年10月1日就開始階段性實施。針對新稅法在實務中涉及的常見問題,需要大家提前做好準備。
一、2018年10月工資發放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十七條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一)工資所屬期間
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2018年10月份的工資就可以按照新政策享受5000元的稅前扣除。這里的10月份,指的是納稅人取得的10月份工資(該工資可能在10月當月發放,也可能在11月及以后發放),而不是10月份取得的之前月份的工資。(稅屋提示——藍色字體解讀部分與實務操作不吻合,多方的解讀已經明確:10月份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皆可享受一次5000元的費用扣除,與工資所屬期無關。)
企業在2018年11月15日前申報10月份的工資薪金個稅時,按新稅法規定的5000元扣除額計算申報個稅。
(二)稅前扣除事項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在發放居民個人2018年10月至12的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事項包括:
1、5000元費用。
2、專項扣除。《決定》第六條規定,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3、其他扣除。其他扣除包括:
(1)補充養老。《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第2款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商業健康保險。《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長沙工商代辦,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3)捐贈支出。《決定》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二、2019年1月之后的工資發放問題
(一)稅前扣除事項
《決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決定》第二條規定,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決定》》第六條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問題是,如果個人只有工資所得,每月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每月的5000元費用、專項扣除、其他扣除均可當月確認,專項附加扣除是否也應在每月稅前列支?還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稅前列支?
《決定》第十條規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因此,理論上講,從2019年1月開始,員工取得工資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的事項就包括以下四類內容:
1、5000元費用。
2、專項扣除。內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