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和稅率的分類計算
時間:2019-09-12 16: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已經公布,并予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平穩過渡和讓納稅人早日享受修改后的紅利,2018年四季度實行了過渡政策。由于過渡期不長,故僅對正式實施后的個稅計算表作整理。
1.個人所得的列舉項目分類
根據新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分為9個明細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自2019年開始,除列名的九項所得外,不得再另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當然,對于九類項目的具體解釋和包括的范圍還需要實施條例的進一步明確。
2.個稅稅率特點的分類
根據新個稅的計算方式,將個稅分為三類:
(1)綜合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個項目所得。
(2)經營所得:將經營所得一項實行單獨的計算。
(3)特定所得:新法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四項歸類一起,采用比例稅率,但沒有歸集名稱,筆者根據其都是針對特定性質的所得項目的特點,簡稱為特定所得。
3.稅率的基本適用
(1)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2)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3)特定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綜合所得的計算表
新個稅法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大類,且計稅有所不同。
(1)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是以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每一納稅年度進行計稅,并在日常由扣繳義務人按月(如基本的工資薪金等按月發放的個人所得)或者按次(如稿酬等)進行扣繳稅款。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中的表述是預扣預繳,與原來有所不同,并明確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這是否與原有的代扣代繳的規定有所不同,目前尚不得而知。筆者認為,這是向年度匯繳的基本制度靠近,是一種逐步前進中的一個標志性階段。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方面的應納稅所得額額基本計算公式是:
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年度收入額-準予扣除額
準予扣除額=基本扣除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在扣時,一般采用所列次序逐步扣除,直到扣為0為止。
對于扣除之后尚有不能扣除的余額,是否可以象企業所得稅準予五年內(特殊政策除外)彌補虧損一樣,準予繼續結轉扣除呢?比如,新就業的大學生,開始實習階段的所得可能不高,但相對人生歷程中,又是最需要收入支配的階段,如果能夠結轉,對于這個群體可能是暫時性的支持政策。當然,如果采用這一優惠政策,實務操作將比較復雜。
另外一個問題是,對于不同月份之間,也有可能因為發放方式、多處取得等原因,導致月份之間扣除不足,長沙公司注銷,建議也可以在年度內在年度清算時準予扣除。這在法里沒有障礙,也可以促進個人重視年度清算申報,逐步推進個稅年度申報常態化。
綜合所得年度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0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2)非居民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