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稅額退稅,會計處理怎樣做才妥當
時間:2019-09-13 04:5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通知規定2018年對部分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由于該通知未提及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引發不少網友提問和猜測。
筆者在此談一談自己的看法,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什么是增值稅留抵稅額和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增值稅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就是增值稅留抵稅額。國家特別規定退還本應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就是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顯而易見,留抵稅額退稅不是政府補助。
二、收到留抵稅額退稅款,將其從進項稅額中轉出的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先例可循
筆者查閱了有關文件規定,發現這些文件對留抵稅額退稅會計處理方法是一致的。即企業(即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轉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1號)第四條規定,長沙工商稅務,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與此相配套,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也將上期留抵稅額退稅作為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的組成部分。但是將上期留抵稅額退稅作為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的組成部分,似乎有點拉郎配的感覺。
當然,如果援例處理本次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會計問題,其最終結果是不會錯的。
三、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相關處理辦法缺位
但是,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精神,企業收到留抵稅額退稅款,將其從進項稅額中轉出的做法值得商榷。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其中:
“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由此觀之,留抵稅額退稅與出口退稅的性質相近。但是將其并入出口退稅不妥,作進項稅額轉出更為不妥,因為留抵稅額退稅與進項稅額轉出的性質根本不同。
四、建議
有鑒于此,筆者建議,借鑒出口退稅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增設“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科目,記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應收的留抵稅額退稅款;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增設“留抵稅額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收到稅務機關退回的增值稅留抵稅額。通過增設“應收留抵稅額退稅款”科目和“留抵稅額退稅”專欄,全面反映留抵稅額退稅從計算申報退稅到實際退到稅款的整個過程。
會計分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