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中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及預繳減半征收的五種情形
時間:2019-09-13 05: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日前,稅總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長沙工商代辦,對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減半征收。為便于閱讀,筆者整理一下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和預繳減半征收的情形及條件。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
行業要求 企業類型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從業人數 資產總額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工業企業 ≤100萬元 ≤100 ≤3000萬元
其他企業 ≤80 ≤1000萬元
總的來說,可以從五個方面進行判斷,均符合條件的才屬于符合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判斷表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不按季預繳的,則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因此,核定征收方式的也要按季預繳。
預繳時,需符合以下五種情形之一。
預繳時可以按減半征稅執行的規定情形和條件企業類型 情形及條件
查賬征收的 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 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 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0萬元的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 預繳時可以享受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 本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
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 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
本年度新成立的 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的
本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
三、實務中特殊情形的處理
1.年初第一季度的預繳處理
企業本年度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的預繳申報情況判別。
2.預繳時減半,年度不符的補繳處理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