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納稅與匯總納稅,不再傻傻分不清
時間:2019-09-13 08: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日常咨詢工作中,經常被問到企業合并納稅與匯總納稅的問題,有時會被混為一談,其實在稅收法規中,兩者屬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納稅的概念是無論被合并方的主體是否為法人,而匯總納稅的概念要求主體必須是總公司與分支機構的情形,這是兩者最大的區別。
在稅收實踐中,由于不同稅種的納稅主體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主體無論是否為法人,如分支機構也屬于增值稅納稅人,而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只有法人才是納稅主體,分支機構不是納稅主體。目前合并納稅已取消,只保留匯總納稅,以下主要就不同稅種的匯總納稅情況進行分析說明:
增值稅
一、合并納稅已取消
根據《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六條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七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因此,增值稅合并納稅的規定已經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而匯總納稅的規定并沒有廢止。合并納稅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視為一個納稅人納稅,而匯總納稅仍是兩個納稅人,但可以由總機構統一納稅。
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條件,只適用于總分支機構
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重新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規定:(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據此,增值稅匯總納稅的條件,只適用于總分支機構,經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申報,長沙公司注銷,同一省內的由省級國稅機關審批同意,不在同一省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
隨著審批權的下放,各省根據本地的條件制定出不同的匯總納稅辦法,如《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總分機構增值稅匯總計算、屬地入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14〕33號)規定,實行省內增值稅“匯總計算、屬地繳納”管理辦法,即:由總機構匯總當期一般增值稅(改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核算出當期應納增值稅額,并按總(分)機構當期實現的應稅銷售額占總分機構全部應稅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分配總(分)機構應就地申報繳納的增值稅額的納稅申報方式。《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增值稅匯總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陜財稅〔2016〕10號)規定,實施“總機構統一繳納,預征不清算,預征后清算,按銷售額比例分配”四種申報管理方式。
具體條件也不相同,想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企業,要根據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
比如福建的政策,閩國稅發〔2014〕33號第三條規定,實行省內增值稅“匯總計算、屬地繳納”管理辦法的總分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簡稱總、分機構)均已辦理稅務登記;
2.總、分機構均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總分機構通過微機聯網,實行統一核算、統一配送和統一采購,分支機構均由總機構全資設立,在總機構統一領導下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
4.總機構能夠正確計算分支機構的銷售收入、成本費用及應分配的增值稅額;
5.總、分機構分布在4個以上設區市范圍;
6.近3年未發生偷逃增值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增值稅違法行為;
7.總、分機構上一年度應稅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一般應當在1億元以上;
8.根據法律法規應當滿足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