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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號公告之后,混合銷售業務增值稅到底怎么交?

時間:2019-09-13 11: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相關法規主要包括《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第四條(已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第六條。

  混合銷售業務節稅,需關注以下要點:

  一、正確區分混合銷售和兼營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對混合銷售的背景及判斷方法有過詳細的解讀,可以參考,但實際執行中,各地仍有不同的執行口徑,為避免處理不當導致多交或者少交稅,企業需要了解當地稅務機關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界定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解讀

  1.為什么有混合銷售的規定

  原增值稅和營業稅條例及細則中有關混合銷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此次營改增后,營業稅全部改征增值稅,已不存在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概念。但如果銷售一個茶杯都要劃分貨物與設計,分別按17%(2018年5月1日之后為16%)和6%分別征稅的話,又改變了稅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來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因此,《試點實施辦法》增加了混合銷售的表述,明確處理原則,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如何確定混合銷售行為

  從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中我們知道,鑒別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標準是以一項銷售行為是否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尺度的。那么,在實際工作中,應該如何來確定什么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呢?

  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改征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我們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解讀

  實際執行中,多數地區跟總局的解讀一致,例如廣州、深圳、上海等,但也有個別地區有不同的解讀,如河北、湖北。河北、湖北的特殊之處在于,其明確企業如果能夠分開核算,則可以按兼營處理,分別適用稅率,但該做法其他地區不一定認同,如廣東明確即使分開核算也是混合銷售。

  1.上海稅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逐條解讀

  如生產貨物的單位,在銷售貨物的同時附帶運輸,其銷售貨物及提供運輸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所收取的貨物款項及運輸費用應一律按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2.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培訓資料(2016年4月)

  混合銷售,就是指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有提供服務又包含了銷售貨物。例如家電賣場在銷售冰箱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該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因該納稅人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特殊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餐飲住宿服務業問題解答(2016-05-20):

  問:以餐飲服務為主的納稅人,銷售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屬于哪種應稅行為?

  答: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4.關于發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2016-04-30)。

  十五、關于混合銷售界定的問題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對于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一)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二)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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