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所得稅小額申報案例分析
時間:2019-09-13 16: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年,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已成為國際稅務管理部門的重要內容。北京市昌平區地稅局今年處理的一起案例,對外籍人員境內來源境外支付個稅征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為一名美國人(系該公司法人代表)每月申報工資薪金所得5000元人民幣,扣繳個人所得稅6元,存在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小額申報問題。經了解,該外籍人員的主要經濟來源并非僅境內這家公司,而是在中國境內同時為一家美國公司工作,美國公司每月還支付給他3000美元~4000美元的工資。由于該外籍人員每年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183天,多數年份居住滿一年,其在境內工作期間由美國公司支付的所得,中國具有征稅權,其取得的工資收入境內來源境外支付的部分也應在中國納稅。然而,該外籍人員就美國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未在中國境內進行申報納稅。
二、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關于對不同納稅義務的個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公式問題。滿183天但不滿一年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滿一年不超過五年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四)《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第十九條,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案件處理
2018年4月26日、5月4日,昌平區地稅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先后兩次,就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小額申報問題,對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人士作了稅務約談。通過約談了解到,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美國人,每周只在公司工作兩天,每月領取工資5000元人民幣,在境內大部分時間為美國的一家公司工作,從事家庭教育研究,美國公司按月發放工資并扣稅,該外籍人員提供了美國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資數額。該外籍人員護照出入境記錄顯示,2013年至2017年其在中國境內停留時間均超過183天,其中2014年、2015年和2017年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按照國稅發〔2004〕97號個人計算應納稅額適用公式問題,2013年、2016年適用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2014年、2015年和2017年適用公式: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該外籍人員對工資收入中境內來源境外支付的部分應補繳個人所得稅。約談中,稅務部門向外籍個人解釋了中國稅法、文件規定以及應補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過程,長沙代理記賬,該外籍人員表示愿意補繳稅款。
2018年5月14日,該外籍個人補繳個人所得稅18.14萬元,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5.69萬元。
四、案件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