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法草案》對科研人員、著作權人等知識型群體的影響探討
時間:2019-09-14 13: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之所以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修改,原因之一是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y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合理減負,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邁向富裕。可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tǒng)稱為綜合所得,一年扣除6萬元,不但不能給納稅人減負,反而會給納稅人增負;不但不能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增加收入,反而會給從事科研、文化事業(yè)的勞動者致命一擊,嚴重阻礙我國科學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理由如下:
一、扣除額不增反降
每月扣除額由3500元變?yōu)?000元為什么不是增加,反而是降低呢?因為草案雖然規(guī)定工資薪金的扣除額從每月3500元升至5000元,但同時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即為應稅所得額,不再有扣除。根據目前的稅法,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收入扣除800元或者20%(4000元下以的扣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20%)。以某教授外出講課為例,2017年外出講課10次,每次收入2萬元,其扣除額為20000×20%×10=4萬元,加上其工資薪金每年可扣除4.2萬元,共計扣除額是8.2萬元。而根據草案,該教授一年只能扣除6萬元。教授外出講課的收入遠低于名家作畫、科研人員出讓專利使用權所取得收入,假設某科研人員轉讓專利使用權取得100萬元,根據目前的稅法,可扣除額為20萬元,而草案將其并入綜合所得后,實際只能扣除1.8萬元(目前工資薪金一年可扣除4.2萬元)。由此可見,扣除額由月改為年,將現在的分項扣除改為綜合扣除,其扣除額不升反降。
二、稅率不降反升
草案擴大了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給人感覺低收入者的稅負將會降低,實際并非如此。根據目前稅法規(guī)定,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論每次收入多少,長沙工商代辦,都按20%的稅率征稅,而且,稿酬每次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的80%,且計算應納稅額時減按70%計征,一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公式為: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而根據草案,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并入綜合所得按年征稅,最高稅率可達到45%。以前述科研人員為例,其專利權使用費收入為100萬元,假設年工資收入20萬元,扣除6萬元之后,年應稅所得額為114萬元,適用最高稅率45%。而根據目前的稅法,該科研人員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的稅率是20%,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是25%。由此可見,對于有多種收入的個人,草案將大大提高個人所得稅稅率。
三、專項附加扣除不能惠及大眾且可操作性不強
草案規(guī)定,除了每年從綜合所得扣除6萬元,還可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給人感覺是,雖然一年扣除6萬元不多,但是加上這些附加扣除,納稅人的稅負會大大減輕。但實際上,這些附加扣除一方面不是人人都能享受,另一方面可操作性不強。首先,扣除子女教育費的前提必須有處于教育階段的子女,未婚者普遍沒有子女,年長者子女已過了受教育階段,因此,只有部分人群能享受這個扣除;其次,對于已買好住房且不欠銀行貸款的個人,既沒有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也沒有住房租金支出,而意欲多購一套或者改善住房的,在目前政策下,既受到購房資格的限制,又會受到貸款的限制,使得納稅人無法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扣除;再次,對于無房而需要租房者,很難實現住房租金扣除。因為住房租金扣除的前提是取得房屋租賃發(fā)票,而出租方要想取得發(fā)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甚至增值稅(月租金收入超過3萬元,則需要全額繳納增值稅)。羊毛出在羊身上,租戶會為了這筆扣除而支付更多租金。因此,為避免麻煩,估計大部分人租戶不會去享受這個專項扣除。
個人所得稅作為三大稅種之一,應該公平稅負、促進科技文化發(fā)展、鼓勵勞動致富,但草案并未實現這一目標。對于唱歌、演戲、辦私人企業(yè)的高收入群,仍然處于漏管狀態(tài),而對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科研工作者、教育醫(yī)療工作人員,卻課以重稅。由此可見,草案既不能體現對科研人員、著作權人等知識型人才的扶持、尊重與鼓勵,又有違個調節(jié)收入分配、降低稅負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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