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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取得綜合與經營所得如何減除費用

時間:2019-09-08 03: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擬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以其每一納稅年度來源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近日有網友據此得出結論,鑒于“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是兩個不同稅目,都規定了可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綜合所得還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同一個人(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下同)在同一年度如果分別取得了“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可以兩次“減除費用六萬元”。

  對此,筆者不以為然。雖然是兩個不同的稅目,但是同一個人在同一年度分別取得“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可以兩次“減除費用六萬元”似乎難以理解,感覺怪怪的。

  上述所說“減除費用六萬元”,為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的基本減除費用,俗稱“起征點”。是對全員適用的,在考慮了個人基本生活支出情況后,稅法設置的最為基礎的生計扣除(定額)標準,現行統一定額為60000元/年(5000元/月)。

  既然該項每年60000元的費用減除是作為基本減除費用,就是考慮了作為個人的生計需要才制定的標準,不能因為上述兩處皆提及“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長沙工商稅務,就得出同一個人在同一年度分別取得“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可以兩次“減除費用6萬元”的結論。

  否則,按照這個邏輯,那兩條還兩次提及可以減除“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呢,那么,同一個人在同一年度分別取得“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是不是還可以兩次減除“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呢???

  筆者理解,對于一個年度內單純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比照取得“綜合所得”進行扣除是合宜的;而對于既取得“經營所得”又同時(同一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個人,該年度仍然只能以扣除一次“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同一個人在同一年度取得“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的,只應減除一次“費用六萬元”方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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