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的八條意見
時間:2019-09-14 14: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理由:實行不分項、全面綜合計稅有利于簡化稅制、公平稅負、減少避稅籌劃、降低稅收征管成本。
2、將第三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長沙工商代辦,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理由:順應國際減稅潮流,降低勞動所得45%過高稅率,同時保持財產所得20%較低稅率,提高稅制國際競爭力。
3、第六條建議增加一款:經營所得,虧損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不抵減當年度其他綜合所得。除經營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損失可以抵扣當年度綜合所得,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理由:在綜合課稅制下必需明確虧損的抵扣規則。
4、第十一條:修訂為: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以減少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推遲繳納稅款的。
理由:使用規范的、表達清晰的反避稅語言替代含糊不清、造成實踐中產生大量爭議的“無正當理由”表達——納稅人主張的任何理由在稅務執法者眼中皆“不正當”。
5、第十二條,合并草案第四、五款為:“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理由:簡化征管,降低稅法遵從成本。
6、第十四條:刪除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
理由:大面積推廣“先稅后證”是計劃經濟“管制萬能論”的陳腐思維,不僅嚴重降低市場交易效率,而且管制效率不高。凡是能夠通過事后監管措施管理的,一律不得前置。
7、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合并稅率表一、表二,刪減第7檔45%稅率,為:(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36000元的3%
2、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
5、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6、超過660000元的部分35%
理由:降低45%過高邊際稅率,弱化納稅人避稅意愿,提高家庭消費傾向,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國際競爭力。
8、刪除稅率表二。
理由:自雇與受雇勞動報酬稅負應當統一。必需放棄計劃經濟對小企業主勞動所得的稅制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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