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明星構成逃稅罪?言之尚早!
時間:2019-09-14 19: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最高刑多少年?七年!
1、第二百零一條規定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小結:
1)若某明星構成逃稅罪,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不是部分媒體或個人認為的死刑或無期徒刑。
2)若稅務機關查證后,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該明星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每日萬分之五),接受行政處罰(50%至5倍)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被刑事立案嗎?不確定!
根據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1、第五十七條
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2、小結:
1)從曝光的合同來看,假定明星本人為合同乙方,且實際這樣執行,某明星應屬于上述規定中的“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2)若構成虛假納稅申報,是否構成犯罪?現在來看,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肯定在五萬元以上。但是否占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待確定。
三、逃稅金額是否高于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待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三條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2、小結
假定某明星按照合同收款,未繳納稅額應在5萬元以上,但是否構成“占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取決于該明星實際逃稅金額占當月應納稅總額的比例。
四、繳納什么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
2、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