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合同的涉稅簽訂技巧——合同中必須有明確發票條款!
時間:2019-09-15 13: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3、供應商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票的要求:必須提供供應商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長沙代理記賬,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4、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的補救措施: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如果采購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低扣聯,則必須向采購方提供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三條規定: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