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遇見大宗倉儲用地,稅收減半優惠六個要點
時間:2019-09-15 13: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2號),將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優惠,由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財稅〔2017〕33號規定),拓寬到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
當物流企業遇見大宗倉儲用地,用好涉及物流企業自有、租用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優惠,凡人以為,必須綜合財稅〔2017〕33號文和財稅〔2018〕62號兩份文件,掌握以下六個要點。
要點之一:納稅主體切莫混淆
雖然財稅〔2017〕33號文和財稅〔2018〕62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對象,都與物流企業和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有關,但是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卻不一樣。對于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優惠,納稅人是物流企業。對于物流企業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優惠,其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要點之二:土地用途必須合規
無論是倉儲企業還是物流企業,還是將土地出租給物流企業用于倉儲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享受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要點之三:兩個限定不能含糊
除了用途,享受減半優惠的土地還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面積有下限。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規定,能夠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倉儲用地,只能是“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二是“同一”有講究。符合減稅條件的倉儲用地,是“同一倉儲設施”。對于“同一倉儲設施”,在稅法政策中并沒有明確的解釋,凡人認為:“同一倉儲設施”占地,不能簡單地按照單張土地使用證載面積確定。在現實中,往往存在一個倉儲設施占地擁有多張《土地使用證》,且這些土地實際上地塊相連,在管理上是同一庫點。因此,對于倉儲、物流企業的同一個倉儲庫點,無論涉及多少張《土地使用證》,只要相連地塊的總體面積超過6000平方米,且滿足政策規定的倉儲用途的規定,都應當認定為“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應予以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
要點之四:其他地塊不得減稅
對于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以及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和非物流企業承租的大宗倉儲用地,長沙公司注冊,不屬于財稅〔2017〕33號、財稅〔2018〕62號文件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也就是說,對于非倉儲用地,或是物流倉儲企業自有或租用的倉儲用地,在倉儲物品和庫點面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均不屬于減半征收的優惠范圍。
要點之五:優惠時限注意區別
對于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優惠,優惠時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于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其優惠時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要點之六:優惠辦理依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