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層次下相關保險的稅務處理
時間:2019-09-16 14: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層次是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第三層次包括商業健康和養老保險。那么,對于企業和員工而言,不同層次下各類保險的稅收規定又有什么不同呢?
一、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企業所得稅: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個人所得稅:
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二、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所得稅: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個人所得稅:
1、補充養老保險(也稱年金,含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年金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
(二)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且不超過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4%的,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某地2017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9 010元,則年金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590元〔即59 010÷12×3倍×4%=590(元)〕
假述A先生2018年1月工資8 000元,若個人按按4%繳付年金320元,均可稅前扣除;
若按3%繳付年金240元,則只能扣除240元;
若按5%繳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許扣除320元,長沙工商稅務,超出的80元須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假設A先生2018年1月工資2萬元,若其按4%繳付800元年金,由于允許扣除金額最高為590元,超出的210元須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另B先生2018年1月達到退休年齡,1月起每月領取年金金額為2000元,則應納個稅=2000*10%-105=200-105=95元
2、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免稅保險及其它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健康和醫療保險除外)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對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的商業補充保險,符合規定標準和范圍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應作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甲單位王C先生(中國公民)2018年3月工資總額8600元,其中“三險一金”合計2600元,當月單位為職工繳付補充醫療保險160元,則C先生應按下列方法計算3月的個人所得稅:
(8600-2600-3500+160)×10%-105=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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