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增值稅怎么繳?
時間:2019-09-16 17: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并談及了一種新的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由此引發一個新問題:這個新的資管產品管理人能否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目前的理解,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定位為市場化債轉股的實施機構,主要從事債轉股及其相關配套支持業務。經監管部門批準,實施機構可以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實施債轉股,可以對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開展必要的投資管理。
繼今年1月國家發改委和央行等7部委發出《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實施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后,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提出部署市場化債轉股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可見,隨著市場化債轉股步伐加快,越來越多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與銀行、信托、證券期貨、保險資管機構并列的一類資管產品受托機構,出現在公眾面前。
然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躋身于資管新規的新面孔,在增值稅管理上尚未有配套規定。目前我國的增值稅制度中對于資管產品及其管理人采取列舉方式。《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件)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同時還列舉了資管產品管理人的范圍。
從各地稅務機關執法口徑來看,鑒于稅收執法風險較大,長沙工商代辦,多數稅務機關對于稅法規定范圍以外的資管產品管理人普遍不予認可。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并不在56號文件列舉的資管產品管理人范圍內。但是,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一行兩會”認可的金融機構和資管產品管理人,且56號文件對此有一個兜底條款: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在此,筆者建議新成立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如果確實存在符合監管部門規定的資管業務,應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簡易計稅的適用,應稅行為按3%的征收率簡易計稅;如果無法適用,則須實行一般計稅,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資管業務的稅負成本會有所增加。
(來源:中國稅務報)
華稅短評:2018年4月27日,在經歷了5個多月的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接受市場近2000條修改意見后,《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對外公布,資管行業步入統一監管新時代。文中筆者對新出現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性質以及稅法中的資管產品管理人范圍進行了分析,提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增值稅應該可以適用3%的征收率,但首先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 上一篇:破產企業稅務注銷難題的法律分析
- 下一篇:資管產品管理人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