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4S店提供車輛裝飾服務,賣車收取金融服務費如何交增值稅
時間:2019-08-30 09: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一:某汽車4S店系一般納稅人,為其他人員提供車輛裝飾服務,收取裝飾費,應如何繳增值稅?
(一)銷售汽車的同時免費提供車輛裝飾服務,車輛裝飾服務的價款實際上已包含在汽車的售價當中,屬于折扣銷售,應以汽車售價(指不含稅價,下同)乘以13%稅率繳納增值稅。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長沙代理記賬,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二)銷售汽車同時提供車輛裝飾服務,收取裝飾費,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應以汽車售價和裝飾服務費的合計金額,乘以13%稅率繳納增值稅;
(三)店慶等活動隨機向新老客戶贈送汽車裝飾服務,屬于無償贈送行為應視同銷售,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日常汽車裝飾服務收取的裝飾費,屬于4S店的兼營服務收入。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對裝飾服務收入按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綜上,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不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的,是兼營行為。如果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一般是混合銷售,除了與建筑服務有關的三種情形:
(1)建筑企業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而是屬于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解析:分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一)購車時提供貸款服務收取金融服務費,按貸款服務稅目6%稅率繳納增值稅;
(二)4S店未提供貸款服務,但收取了金融服務費,區分兩種情形:
1.由4S店開具發票的,應作為車輛的價外費用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
2.4S店代收金融服務費,將銀行開給購車者的發票轉交給購車者,4S店不墊付資金,按銀行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購車者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手續費部分按照經紀代理服務按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金融服務費部分屬代收代付款項,不交增值稅。
問題三:某汽車美容店提供汽車打蠟服務,伴隨車蠟的銷售,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
答:打蠟服務適用生活服務6%稅率,車蠟銷售適用16%稅率,兩者屬于同一項銷售行為,該汽車美容店主體不屬于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其提供打蠟服務同時銷售車蠟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應按生活服務6%的稅率核算。
問題四: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同時也向業主提供其他服務,如向業主提供車位租賃、日常生活物品銷售、入戶維修服務等業務,是否可認定為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征稅?
答:上述銷售行為屬于兼營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該物業公司應分別核算銷售應稅服務、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其中提供車位租賃,按照出租不動產征稅;銷售生活用品按照銷售貨物征稅;提供維修服務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國稅函〔2010〕5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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