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業務涉稅問題分析及對策
時間:2019-09-17 12: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勞務派遣服務屬于人力資源服務的一種,常說的勞務派遣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7263;國際標準行業分類:代碼7820,臨時就業機構的活動),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力后,將其派到勞務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行為。
在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形成的三角關系中,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員工)之間是勞動關系。派遣單位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行使對勞動者的處分、辭退等人事管理權。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載明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以及其他法定條款的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并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單位為勞務用工單位,派遣單位與勞務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合同關系,與被派遣的勞務派遣員工是勞務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務派遣員工,應當與勞務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以上是有關勞務派遣的一些基本常識和規定,那么,當勞務派遣遇上稅收政策,會發生哪些糾葛呢?我們通過案例來體會一下。
勞務派遣員工歸屬于何方從業人數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案例1:甲餐飲企業資產總額400萬元,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75人,接受A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員工7人(其中殘疾人2人),按合同約定勞務費用為26萬元(其中工資為20萬元,其余為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等)。假定該企業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甲餐飲企業認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關于“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關于“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規定,本企業接受的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2名殘疾人屬于A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應計入A勞務派遣公司的從業人數。同時,這7名員工都是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既然其中的2名殘疾人員工是計入勞務派遣公司的從業人數,那么其他5名派遣員工理所當然也可以計入勞務派遣公司的從業人數。
因此本企業的從業人數為75人,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和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的優惠政策,2017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萬元。
稅務機關則認為,按照財稅〔2017〕43號文件第二條關于“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的規定,甲餐飲企業接受的7名勞務派遣員工均應計入該企業的從業人數。
因此,甲餐飲公司從業人數82人已超過了80人,不符合稅法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其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2.5萬元。
由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不同的理解,同一企業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相差7.5萬元,稅款差額是納稅人自算應繳稅額的1.5倍,應納稅額則是納稅人自算稅額的250%。
還有一種意見就是,對于同時接受的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7名勞務派遣員分兩種情況計算從業人數:即2名殘疾人按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5號公告的規定計入A勞務派遣公司的從業人數(而非實際用工單位的職工人數),其余5人按財稅〔2017〕43號文件的規定計入甲餐飲企業的從業人數。以此算來,甲餐飲企業的從業人數為80人,2017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萬元。
以上不同意見,對納稅人的稅負影響很大。
支付勞務派遣費用方式不同而對應納稅額產生的影響
案例2:乙商貿公司接受A、B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員工各6人,勞務派遣協議約定勞務費用均為28萬元,與A公司約定的是28萬元全部支付給A公司,含委托A公司代發勞務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金以及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等;與B公司約定,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用2萬元,至于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20萬元以及社保金等均由乙商貿公司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和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