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54號文件6大熱點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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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近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下發,為納稅人送上了一份政策大禮包。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部分企業對此政策在理解上有偏差,因此小編選取了納稅人普遍關心的5個問題,進行答疑解惑。
1.如何準確理解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邏輯主線?
54號文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從稅收優惠的類型上來說,上述一次性稅前扣除或者加速折舊政策,應屬于遞延納稅,而不是稅收減免。對于企業而言,既可以采用保守的方式核算會計利潤,也可以在稅收上采用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舊的方式改善現金流,相當于國家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雖然總稅負未變,但稅負前輕后重,將企業納稅時間節點向后推移,特別是對于部分科技型企業的可以使其稅負成本和銷售收入更加匹配。因為這類型的企業產品從研發到上市還有一個很長的周期,研發活動到形成實際成果還有一定的距離,采用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舊可以延緩當期稅收負擔,待后期形成可用納稅資金再行征稅。而對政府而言,在一定時期內,雖然來自這方面的總稅收收入未變,但稅收收入前少后多,等于是延緩了稅收收入實現的時間。所以上述優惠政策就等于是政府以損失了一部分稅收收入的“時間價值”為代價,換取減輕企業的資金壓力,支持企業的發展的效果。
2.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長沙代理記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ㄒ唬┩赓彽墓潭ㄙY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ǘ┳孕薪ㄔ斓墓潭ㄙY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3.購進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否必須為不含稅價?
這個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結合企業的具體實際做相應處理。如果企業購進的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則購進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不含稅價;如果購進的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則相關計稅基礎為含稅價。比如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用于簡易計稅等不得抵扣進項的項目,此時如果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當價稅合計數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果取得的是專用發票,應當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此時未抵扣的增值稅額也應一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果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且取得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時應當對取得的固定資產進行價稅分離,將不含稅價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4.新購進的設備、機具是否必須是新的?
一是從購買時點上,2018年1月1日之后購買的屬于新購進固定資產;二是從購買人上,納稅人購買的固定資產可能是新生產的,也可能是賣方已使用過的,但從購買人角度看,這些固定資產均屬于新購進的,
5.企業是否必須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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