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環節中“甲供材”的涉稅問題處理
時間:2019-09-17 12: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現象。在建筑行業的實際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貫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標、合同簽訂、財務核算、工程結算和工程審計等6大環節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稅風險,必須要有全流程管控風險意識,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環節中的財稅風險。
招投標環節中的兩種“甲供材”現象的法律分析
根據“甲供材”金額是否從工程造價中剝離再進行對外招投標進行分類,在招投標環節,存在以下兩種“甲供材”現象:
1、第一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及應用范圍
(1)第一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的內涵
第一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的內涵是指發包方將“甲供材”從工程造價中進行剝離,然后將不含“甲供材”金額的工資造價對外進行公開招標的現象。例如,一項工程的工程造價是1000萬元(含增值稅),假設“甲供材”金額為200萬元(含增值稅),如果將200萬元“甲供材”從工程造價1000萬元(含增值稅)剝離,以800萬元(含增值稅)對外招投標,就是第一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
(2)第一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的應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四條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基于此法律規定,第一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現象的應用范圍主要存在與國家投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和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中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2、第二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的內涵及應用范圍
(1)第二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的內涵
第二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的內涵是指發包方將“甲供材”步工程造價中進行剝離,然后將含“甲供材”金額的工資造價對外進行公開招標的現象。例如,一項工程的工程造價是1000萬元(含增值稅),假設“甲供材”金額為200萬元(含增值稅),如果不將200萬元“甲供材”從工程造價1000萬元(含增值稅)剝離,以1000萬元(含增值稅)對外招投標,長沙代理記賬,就是第二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
(2)第二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的應用范圍
第二種招投標“甲供材”現象主要存在于非國家工程建設領域中,例如房地產企業、工業企業作為發包方時,往往基于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考慮,經常與施工企業簽訂“甲供材”的工程,房地產企業和工業企業自行采購工程建設中的材料、設備致使實現抵扣16%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