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與稅收:個體工商戶的幾個特點在稅收上的表現
時間:2019-09-17 17: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商法與稅收:合同被撤銷,稅款可退嗎?
個體工商戶也是一種重要的市場參與主體,企業(yè)財務人員也經常與它打交道。那么,長沙工商代辦,個體工商戶有哪些特性?在稅法上有哪些表現呢?
一、可以不登記名稱,會出現以經營者姓名為銷售方的發(fā)票
1、《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2、小結: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不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名稱。
2)若不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則開具發(fā)票(或代開發(fā)票)時,只能以經營者姓名為銷售方,而不是以個體工商戶名稱為銷售方的開具或代開發(fā)票。
二、變更經營者(老板),需要重新注冊登記,出現新的個體工商戶
1、《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2、小結:
1)經營者變更=個體工商戶變更,需要注銷登記后重新注冊登記。
2)經營者一變,就需要取得新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
三、可以不開賬戶,用經營者的個人賬戶收付款
1、《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yè)執(zhí)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2、小結: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開立銀行賬戶。
2)實踐中,以《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者的個人賬戶收付款較為保險。
四、有免于工商登記的,無營業(yè)執(zhí)照的
1、《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guī)定。
2、小結:
1)實踐中,一般各地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免于工商登記。注意:免于工商登記,不代表不進行管理。工商部門會要求進行備案管理,就是說工商對該類主體還是有管理的,只是較為簡單而已。
2)該類經營主體如何繳稅,開發(fā)票?以個人為主體繳稅,申請代開發(fā)票!
五、總結
1、個體工商戶是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主體。本質上屬于自然人。
2、在《民法總則》中將個體工商戶列為自然人同一類民事主體。因此屬性,工商注冊等行政管理較為簡單,呈現在稅收上有了上述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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