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重大變化對比
時間:2019-09-17 17: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4月19日,稅務總局發布了新的退(免)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那么16號公告的新政策跟原來的政策比有啥新變化呢?
一、退(免)稅備案表更改了
沒啥實質變化,備案程序還是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的規定操作,只是備案表修改為新的格式及一些內容了。
二、取消預申報
原政策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退(免)稅時要先做預申報,因為只有信息齊的出口業務才允許正式申報,出口企業只有先通過預申報來判斷信息是否齊全。
新政策取消了預申報,改為先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所申報的數據進行數據檢查來查看信息齊不齊或數據是否有問題。若沒問題的就直接申報若有問題的修改后再申報。
其實對信息齊不齊這個問題,因為目前各地都在推行單一窗口等平臺,該平臺可直接下載報關單信息和發票信息,可以更王術芳直觀的看到每一筆需要辦理退稅的出口報關單、進貨發票的信息是齊的,那么出口企業可自行判斷哪些出口業務可以申報退稅了。
三、取消了幾類需提供紙質單據的業務
1.取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退稅申報系統中不再需要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實行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的,不再向稅局報送退稅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同時也取消了生產企業無業務時的每月“零申報”。
2.取消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需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規定
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屬于委托進口的,代理方需要向委托方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本次新政策取消該項規定,代理方在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需要向稅局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
3.因信息不齊辦理無電子信息備案申報時,不再提供無信息的單據及資料
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申請無電子信息備案時應提供相應的單據)
4.取消了分批單的辦理
對于外貿企業購入貨物或生產企業購入的視同自產貨物并退消費稅的,因購入時取得一張發票,但分批出口并分批申請退稅的,原政策規定需要對所購入的發票辦理分批單,待下期申請退稅時使用該分批單代替進項發票、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消費稅繳款書。本次新政王取消了該分批單的辦理,若因需要分批退稅的,企業自行按原購入的發票自行按分批出口情況自行計算每次退稅的數量、金額錄入退稅系統進行退稅,主管稅局通過審核系統對該原始發票進行核對。
四、明確了退稅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必須先收匯再辦理退稅
對于退稅類別為四類的企業是不是要提供收匯明細,這個在收匯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和2014年第51號中并沒有規定,在老的退稅管理類別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中曾有明確額規定“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除提供上述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外,還須同時按規定報送收匯憑證。”。但是在2016年發布的新的退稅管理分類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中并沒有對此明確,只是要求各省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和細化具體實施辦法。因此在新的分類管理辦法發布后,雖然各地稅局在對四類企業也是要求需要提供收匯的,但畢竟沒有明確的法文來支撐。
本次新政策明確了對退稅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辦理退稅時必須提供收匯,即對如下三大類“黑名單”企業,必須先收匯才能申請退稅: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有人看到這里會有疑問了,說原來的收匯企業不是五類嗎?現在改為三類,是不是少了呢?其實并不是的,相反新政策是擴大了先收匯再退稅的黑名單企業。退稅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中對退稅類別為四類的企業規定如下:
(一)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
(二)上一年度發生過拒絕向國稅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四)評定時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或者停止出口退稅權屆滿后未滿2年。
(五)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
(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七)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
(八)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九)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