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選擇“身份”先澄清六個錯誤認識
時間:2019-09-18 13: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一項實實在在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利好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隨后,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公告明確了政策落實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具體征管事項。
具體到每一個中小微企業一般納稅人,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眾說紛紜。筆者認為,企業決策轉登記,需要綜合評判,自主確定。尤其是需要厘清其中的六個錯誤認識。
誤識之一:一般納稅人只要年應稅銷售額不達標,就需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后,對2018年5月1日前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年應稅銷售額不達500萬元的,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可以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繼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應對其銷售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銷售服務與資產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判定。對于5月1日前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假定其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年應稅銷售額不達500萬元,但是其兼營銷售服務與資產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則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誤識之二:轉登記時,年應稅銷售額指納稅人自2017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1日間的銷售額。
年應稅銷售額是一個動態的指標,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年應稅銷售額應按照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計算,未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申報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簡單地說,就是納稅人在申報轉登記的屬期月份起向前追溯12個月確定(不足期限的按實際期限折算)。
例如:某一般納稅人6月份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當月申報屬期是2018年5月,其年應稅銷售額應從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間,對連續12個月期間的應稅銷售額累計計算。
誤識之三:納稅人增值稅資格登記由單向登記改為雙向登記,可以隨時調整轉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是一趟單向列車,一經登記,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個原則在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前后都同樣適用。新標準統一后,符合條件的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應選擇最合適的時間,但只有一次申報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機會。對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從其轉登記日的下一個申報期開始,重新滾動累計年應稅銷售額。納稅人在轉登記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不再參與年應稅銷售額的重新計算。納稅人在重新開始的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年應稅銷售額再次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需要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例如:某納稅人2018年6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期限調整為按季申報,自2018年7月起開始重新滾動累計年應稅銷售額,假定該企業2018年第3季度銷售額100萬元,2018年第4季度銷售額200萬元,長沙工商代辦,納稅人在2019年1月申報稅款時,其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的年應稅銷售額只需累計轉登記后的第3、4季度銷售額,共計300萬元。
誤識之四: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需要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繳回稅務機關,不得自行開具。
自2016年8月起,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相繼試點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不再代開。2018年5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范圍將進一步拓展,轉登記后銷售貨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按照征收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誤識之五: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生效日期,計算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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