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欺騙性的印花稅:簡史、現行稅目稅率、核定征收規定
時間:2019-09-18 13: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印花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因其以為“契約”貼花而被廣泛地認為具有政府“保函”的功能,又因其金額散、小而被廣泛接受。
一、印花稅的起源
政府發生財政困難,自然首先想到的是增加收稅。但是,增稅自然會容易激起民憤,如果再加上民眾基本生活出現危機,就很容易“官逼民反”。大凡歷史換朝,幾乎無一例外首先是由于民眾承受不了稅收(以前名稱不一定叫稅),為生存而反抗。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需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引發民憤。為謀求兩全其美之策,采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平憤的妙策。俗話說,三個臭皮匠也能抵一個諸葛亮,果然在眾多的設計方案中發現了“杰作”——印花稅。
印花稅的設計者,筆者認為是一個非常高深的社會學家和經濟學家。他觀察到兩個社會現象:一是契約單據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當時以農業經濟為主,沒有現代工業經濟,稅收總量和來源自然不能用現在的眼光看待)。二是有尋求保障的心里需求。民眾有一個心理特點,雖然有了契約比空口無憑要安全一些,但是沒有具有一定權威的作證,總是不踏實。因此,他認為如果在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來證明這些單據為合法憑證,在雙方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那么民眾就會樂于接受并繳納印花稅。
開征后的實踐證明,這也是確實有效的。由于其稅負輕微、手續簡便、征收成本低廉,成為被民眾接受的“良稅”,被譽為具有“聽最少鵝叫”的稅種,很快被歐美各國竟相效仿。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后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1854年,奧地利政府別出心裁,印制發售了形似郵票的印花稅票,由納稅人自行購買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規定完成納稅義務是以在票上蓋戳注銷為標準。直至現在,我國也是依然存在印花稅票。
二、我國印花稅簡史
印花稅是我國效仿西洋稅制的第一個稅種。
(一)引進。從清光緒十五年(1889年)始,大清帝國擬開征印花稅,期間印制了印花稅票,也擬定了“印花稅則”十五條,但最終沒有正式實施。
(二)實施。中華民國成立后,北洋政府把推行印花稅作為重要的聚財之舉,于1912年10月21日公布了《印花稅法》,并于次年正式實施。這是中華民國成立后,按照法律程序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印花稅法。從此,印花稅因有穩定和迷惑的雙重特性被各類軍閥、政權作為籌措軍餉和補給的法寶。
(三)建國后的簡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有些地區暫時沿用民國政府舊法,有些地區制定了單行辦法,繼續征收印花稅。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于1949年11月,長沙代理記賬,發行了新中國第一套印花稅票,主圖是在兩根柱子之間由齒輪和麥穗襯托下的五星紅旗飄揚在地球上,稱之為“旗球圖”印花稅票。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令公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統一了全國稅政,確立了印花稅為全國統一開征的稅種之一。1950年12月,政務院公布《印花稅暫行條例》。1951年1月4日,財政部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2.1958年全國稅制改革,印花稅并入工商統一稅,單獨的印花稅不存在。
3.1988年8月6日,國務院以11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重新在全國統一開征印花稅。1988年10月1日,正式恢復征收印花稅,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印花稅至今仍然存在兩種繳納方式,一是購買印花稅票,用于粘貼在應稅憑證上,并以劃線為戳記,防止重復使用。二是繳納稅款。
三、目前印花稅的基本征稅范圍和稅率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至此,印花稅的基本稅目稅率如下:
- 上一篇:關于租賃準則項目研討會討論情況的報告
- 下一篇:增值稅稅率下調,合同常見問題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