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爭議案例的認識與分析
時間:2019-09-18 14:5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某營改增納稅人,2016年某月“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了500萬,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開始縮減業務規模,年應稅銷售額只有200-300萬元,能否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
不可以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
在2018年5月1日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前,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的原判定標準包括三個方面: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以該業務為主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含)的;
2.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納稅人或者以該業務為主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
3.以上兩項之外的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含)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只包括涉及標準調整上述原登記標準的第一項和第三項,而按照“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納稅人或者以該業務為主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并未包括其中。因此該納稅人不能轉回登記小規模納稅人。
案例二:
某營改增納稅人,2016年“年應稅銷售額”未滿500萬,但因為業務需要自愿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納稅人,能不能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
可以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除超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外,還包括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自行申報登記的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依據本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全部的增值稅納稅人,簡單地說就是包括營改增納稅人。因此對于2018年5月1日前,納稅人未超原“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自行申報登記一般納稅人的,在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可轉回小規模納稅人,不受納稅人經營范圍的限制。
案例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中,規定了一個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的過渡期: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對于過渡期間內登記的、“年應稅銷售額”不足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能不能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
不可以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
對5月1日后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在18號公告中看似沒有規定,實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請注意是“已登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個“已登記”一般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文件生效時的納稅人資格狀態,該文件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因此,長沙公司注冊,“已登記”狀態判定應為2018年5月1日。對5月1日前已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同時滿足18號公告的兩個條件,可以選擇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而對于在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過渡期間內登記的、“年應稅銷售額”不足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則不屬于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范圍,不得轉登記。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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