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32號文中出現12%是怎么回事?
時間:2019-09-18 19: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趕在放假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4月4日頒布了財稅〔2018〕32號、33號文件,調整了增值稅稅率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財務人員不僅過不好五一勞動節、國慶節和春節,這次連清明節也要學習新文件了。
財稅〔2018〕32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那么這個12%是怎么回事?
首先,不是增加了一檔稅率,12%是扣除率。設置12%的扣除率,是有其歷史淵源的。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我國的農產品銷售適用稅率為13%。企業購買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017年4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稅﹝2017﹞37號文件,規定從2017年7月1日以后,將13%的稅率改為了11%,并取消了13%的稅率。
考慮到這一政策會導致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部分企業增值稅稅負增加。財稅﹝2017﹞37號文件規定,長沙工商稅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也就是此類用途的農產品在財稅﹝2017﹞37號文件頒布后,還是保持原來的“扣除力度”,即繼續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也就是說,13%的稅率取消后,13%的扣除率其實一直都在。
這次財稅〔2018〕32號文件將17%的稅率降為16%,也便將相應的13%的扣除率改為了12%。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才能“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除上述“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以外,其他情形,比如建筑業企業外購農產品,應該以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