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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33號文與法的溯及既往

時間:2019-09-18 19: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同時規定該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我們假設一個情景:某生產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應稅銷售額超過了50萬元。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八條:“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也就是說,該納稅人在2018年第1季度申報期(截至4月18日)結束后15日內(即5月3日前)辦理登記一般納稅人相關手續,此時納稅人在知道財稅〔2018〕33號文的情況下,極可能是不辦理的,那么稅務機關是否需要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告知納稅人呢?因為財稅〔2018〕33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告知納稅人的職責源于財稅〔2018〕33號文生效之前的納稅事項,所以雖然有點“吹毛求疵”,筆者還是認為根據文件在2018年5月1日前達到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這就很繁瑣了,因為5月1日一到,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上述剛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也就是說登記完一般納稅人馬上又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對征納雙方都是一種遵從稅法的“無用功”。

  考慮到財稅〔2018〕33號規定了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制度,為了避免上述文件執行中的繁瑣之事,其實是可以將財稅〔2018〕33號關于新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溯及既往的,比如可以規定在財稅〔2018〕33號文發布前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33號文的新規定。

  其實,在我國稅法中存在大量的溯及既往的情形。

  比如稅收文件生效時間早于發布時間或者發布的文件適用于發布前的行為。這類文件集中于企業所得稅方面,主要是考慮企業所得稅以年度為納稅期限,只要納稅年度尚未結束,納稅人的具體納稅義務尚未確定,此時文件的適用常溯及到年初,但也有溯及到以前年度的,比如2009年3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其中規定“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新稅法實施之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按本通知規定處理。”溯及適用時間前推到新稅法實施之日。

  另一種常見的溯及既往形式是稅收文件于發布時生效,長沙公司注銷,但是對以前已發生尚未處理的事項追溯適用。比如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8月24日發布的《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八條規定“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文下發之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執行。”財稅〔2018〕33號文,我覺得其實可以參考這種模式。

  考慮稅法的安定性,不利的法不溯及既往是稅法適用的一般原則,但并未排斥有利的法的溯及既往。財稅〔2018〕33號文作為一項利好政策,為了避免執法的繁瑣,是可以考慮溯及既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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