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稅率,農產品深加工稅增還是減了?
時間:2019-09-18 19:5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從5月1日開始,增值稅17%、11%稅率分別降為16%和10%。同時財稅﹝2018﹞32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而在以前,對于生銷銷售17%的農產品深加工,是按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現在銷項和進項各降了一個點,變成了16%和12%,那農產品深加工企業,是不是稅負就沒變呢?
我們假設一個農產品深加工成A產品,售價100(含稅),進的農產品原料80。按以前計算,則銷項=100÷(1+17%)*17%=14.53元,能抵扣的進項=80*13%=10.4元,應交增值稅=14.53-10.4=4.13元。
而降稅率后,市場售價只可能下降,不可能上升,這時我們就假設市場價不變,還是100(含稅),進的農產品原料還是80。
則銷項=100÷(1+16%)*16%=13.79元,能抵扣的進項=80*12%=9.6元,應交增值稅=13.79-9.6=4.19元。
也就是說,降稅率后,長沙公司注冊,對于農產品深加工企業來說,比以前還多交了稅。相比以前的4.13的稅負,現在的4.19稅負,等于多交了4.19-4.13=0.06元,稅負增加=(4.19-4.13)÷4.13=1.5%。
也就是說,稅負比以前上升了1.5%。
這是說市場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而事實上,隨著降稅負,同樣的產品,市場價只可能下降。這樣一來,稅負上升將遠大于1.5%。
但是,這里肯定有人會說了,雖然增值稅多交了,可以換算一下,第一次按17%時,企業的不含稅收入=100÷(1+17%)=85.47元,第二次按16%時,企業的不含稅收入=100÷(1+16%)=86.21元。第二次收入比第一次增加=0.74元。
雖然第二次多交了0.06元增值稅,可是第二次收入增加了0.74元,這么一算,不是企業利潤還是有增加嘛。
這個算法真的對嗎?這里面邏輯問題在哪里?各位看出來了第二個問題錯在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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