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 家裝企業稅務風險分析
時間:2019-09-19 09: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國稅發〔2009〕90號)明確,企業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類:
一類是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即認知性稅務風險;
第二類是對稅法認識不足,經營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的情形,從而面臨著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聲譽損害以及刑法處罰等風險,即惡意稅務風險。
有人提出,在營改增之前的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是因編造虛假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發票、不遵守會計準則隨意調節收入和費用而導致的惡意稅務風險。而營改增之后,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是企業對稅收政策認識不準確、理解不到位導致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多繳納了稅款的認知性稅務風險。對于“互聯網+”家裝企業來說,營改增后其稅務風險主要是自身定位不合理,導致其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多繳納了稅款的認知性稅務風險。
1、自身定位不明確導致的風險
“互聯網+”家裝企業自身定位主要區分企業是作為平臺公司提供中介服務,還是作為家裝公司提供設計家裝服務即總包方,兩者的稅務處理是不一樣的。如果企業對自己的定位不準確,就會導致產生認知性稅務風險。
(1)“互聯網+”家裝企業作為平臺提供中介服務
“互聯網+”家裝企業僅僅作為一個互聯網平臺,為業主提供一個挑選家裝服務的平臺,在這個平臺上,業主提供裝飾需求,通過平臺獲取家裝服務,將家裝費用支付給平臺;裝修公司作為勞務提供方,通過平臺獲取裝修業務實現向業主提供裝飾勞務,從平臺處獲取裝修報酬;互聯網平臺作為中介,監控裝修公司提供的裝修勞務質量,并從業主、裝修公司處取得一定的報酬作為自己的收入。
在這個過程中,“互聯網+”家裝企業所獲取的收入屬于中介收入,應按照現代服務業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同時,“互聯網+”家裝企業與業主簽訂裝修代理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必貼花;“互聯網+”家裝企業以裝修代理人的身份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該合同應按照建筑安裝合同的萬分之三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2)“互聯網+”家裝企業作為裝飾公司,與業主簽訂總包合同,然后通過與其他的裝修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從而提供家裝服務。這時“互聯網+”家裝企業作為勞務的總包方,從作為勞務接收方的業主處收取報酬,然后根據分包業務量向作為分包方的裝修公司支付報酬。
在該項業務中,業主和“互聯網+”家裝企業簽訂裝修合同,“互聯網+”家裝企業再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將裝修業務分包給裝修公司。在這個過程中,“互聯網+”家裝企業需就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萬分之三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就從業主處收取的報酬按照建筑業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同時,“互聯網+”家裝企業需就與裝修公司的分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萬分之三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從裝修公司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互聯網+”家裝企業沒能根據定位的不同,不能正確使用稅收法規,就會產生多繳納稅款承擔不必要的稅收負擔或者少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處罰的認知性稅務風險。
2、作為裝飾公司分包模式不同產生的稅務風險
當“互聯網+”家裝企業選擇作為裝飾公司,與業主簽訂總包合同,然后利用分包形式將裝修業務對外分包以提供家裝服務的模式,包括將業務直接分包和僅分包勞務兩種方式。
這時企業僅僅分包勞務是最優的方案,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家裝企業可以獲得材料的增值額。而施工勞務分包一般包括勞務派遣、勞務分包兩種方式,不同的分包模式,其稅務處理是不同的。如果企業不能準確適用稅法,長沙工商代辦,將產生認知性稅務風險。
(1)勞務派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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