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新舊對比表
時間:2019-09-20 06:5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稅〔2015〕37號
財稅[2018] 17 號
TPPERSON學習筆記
標題
財稅[2018] 17 號基本是財稅〔2015〕37號的繼續哈。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
國發14號文要求落實和完善財稅政策促進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2015年除了出臺了契稅、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外,2015年還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盡管該5號文的發文日期為2015年2月2日還早于財稅〔2015〕37號文3月31日的發文日期,且5號公告的執行到期日也是至2017年12月31日,但是5號公告繼續執行的政策還未見。根據今年兩會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內容完全可以確定5號文的相關優惠政策會繼續執行,長沙公司注冊,只是一直拖延未發新的規定,非常期待對一些爭議問題能有效解決,以便確實有效地讓所有企事業單位都能公平享受土增相關優惠政策。
一、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 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本條未做任何修改,繼續執行。但是親們應該關注該條特別強調整體改制、列舉的情形及持股比例超過75%。
二、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 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本條未做任何修改,繼續執行。注意本條針對的改制主體是事業單位,原投資主體改制后持股比例超過50%。
三、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本條未做任何修改,繼續執行。理解該公司合并的情形應該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公司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