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總結
時間:2019-09-20 20: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最近一直在研究2017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填寫和涉及的稅會差異政策依據,總體感覺把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研究清楚了,填表會變得很簡單。下面將《A105120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涉及的稅收政策以表格的形式展示給大家,長沙公司注冊,希望對各位朋友能有幫助,以期共同學習和提高。
行次 項目 賬載金額 稅收金額 納稅調整金額
1 2 3(1-2)
1 一、保險公司(2+13+14+15+16+19+20) 財稅〔2016〕114號
2 (一)保險保障基金(3+4+5+…+12)
3 1.財產保險業務(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非投資型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4 投資型 保證收益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5 無保證收益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6 2.人壽保險業務(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保證收益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
7 無保證收益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8 3.健康保險業務 短期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9 長期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10 4.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非投資型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11 投資型 保證收益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12 無保證收益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13 (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14 (三)壽險責任準備金
15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16 (五)未決賠款準備金(17+18)
17 1.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
18 2.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19 (六)大災風險準備金 本年度扣除的大災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規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大災準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比例,是指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確定的計提比例
20 (七)其他
21 二、證券行業(22+23+24+25) 財稅〔2017〕23號
22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內的
23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4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第124號)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第124號)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5 (四)其他
26 三、期貨行業(27+28+29+30) 財稅〔2017〕23號
27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8 (二)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 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后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9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五至億分之十的比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0 (四)其他
31 四、金融企業(32+33+34)
32 (一)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財稅〔2015〕3號
33 (二)貸款損失準備金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財稅〔2015〕9號
34 (三)其他
35 五、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36+37+38) 財稅〔2017〕22號
36 (一)擔保賠償準備 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計提可扣除,上年余額轉收入
37 (二)未到期責任準備 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上年余額轉收入
38 (三)其他 代償損失,先沖減準備金,余額扣除
39 六、小額貸款公司(40+41)
40 (一)貸款損失準備金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財稅〔2017〕48號
41 (二)其他
42 七、其他
43 合計(1+21+26+31+35+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