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卡、加油卡和ETC卡財稅處理總結
時間:2019-09-21 09: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目前實務中存在有三種財稅處理不同的預付卡:加油卡,購物卡和ETC卡,下面進行歸納總結:
第一種 購物卡
(一)銷售方直接銷售購物卡:
1、銷售方售卡時,向購卡方開具的編碼為601不征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不征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收賬款——購物卡
2、持卡方消費時,不得開具發票:
借:預收賬款——購物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銷售方通過售卡方銷售購物卡:
1、銷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銷售款時,向售卡方開具不征稅發票,發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作為取得預收資金不計繳增值稅的憑證。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2)與售卡方結算手續費時
借:銷售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3)持卡方消費時,不得開具發票。
借:應收帳款——預付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分錄略。
2、售卡方
(1)售卡時,向購卡方開具的不征稅發票,注意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2)與銷售方結算售卡資金時,取得銷售方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借: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3)與銷售方結算手續費時,向銷售方開具品名“經紀代理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持卡方
(1)購卡時,取得售卡方開具的不征稅普通發票
借: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2)持卡消費或者贈送給客戶時,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只能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帳。
借:管理費用等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款
總結:購物卡模式下,銷售方在持卡方消費時確認收入實現,但不能開具發票;持卡方在購卡時取得售卡方開具的不征稅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無法取得發票,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帳。
二、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三、案例
案例1:見例解預付卡業務
案例2:甲企業與乙公司隸屬于同一集團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兩者使用同一品牌,甲企業銷售的購物卡在乙公司可消費,反之亦然。2017年10月,丙公司在甲企業購買購物卡1萬元,在甲企業用卡購買辦公用品3510元,稅率為17%。在乙公司用卡購買勞保用品2340元,稅率17%;消費餐飲服務1060元,稅率6%。月底甲企業根據乙公司購物卡消費明細,與乙公司結算3400元費用。
1、甲企業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10000
貸:預收賬款——購物卡 10000
丙公司在甲企業消費時:
借:預收賬款——購物卡 351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3510÷1.17×17%)
主營業務收入 3000
與乙公司結算:
借:預收賬款——購物卡 34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3400
借: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3400
貸:銀行存款 3400
2、乙公司賬務處理:
丙公司在乙公司消費時:
借:其他應收款——甲企業 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貨物 2000
主營業務收入——餐飲服務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0
收到甲企業結算款項:
借:銀行存款3400
貸:其他應收款—甲企業3400
第二種 加油卡
一、財稅處理
(一)售卡方
1、售卡時
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開具普通發票,不征收增值稅。
2、用戶加油時
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持卡方
1、買卡充值時,根據取得的普通發票:
借:預付賬款——石油公司
貸:銀行存款
2、加油時,根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管理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賬款——石油公司
總結:加油卡模式下持卡方在購卡充值時可以取得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
二、依據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
第三種 ETC卡
一、財稅處理
(一)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
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簡稱不征稅發票。
(二)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
1、充值后索取發票
取得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長沙公司注冊,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2、實際發生通行費后索取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