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要點,準確填寫環保稅申報表
時間:2019-09-21 11: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前不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8年第7號公告,明確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根據上述公告,納稅人申報環保稅,需要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和《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
《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要點
《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分為A類申報表(以下簡稱A表)和B類申報表(以下簡稱B表)。
A表共有6張報表,由1張主表和5張附表組成,適用于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的自動監測、監測機構監測、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即非“抽樣測算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報環保稅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主表《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于納稅人按月匯總所有污染物的明細申報數據,得出本期應繳納稅款。前4張附表是根據“水、氣、聲、渣”四類污染物類型設計的報表模式,分別適用于納稅人分類按月計算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以及工業噪聲的排放量。第5張附表適用于享受減免稅優惠納稅人的減免稅明細計算申報。
納稅人在填寫A表附表1(大氣污染物適用)及附表2(水污染物適用)時需要注意,《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規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可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需要而增加。因此,在納稅申報前,納稅人需要自行計算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從大到小前三項,以及每一排放口的應稅一類水污染物前五項,其他類水污染物前三項的污染當量數,然后再填表。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不過,在填寫A表附表3(固體廢物適用)時,只涉及減除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及處置量,不涉及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將在附表5《環境保護稅減免稅明細計算報表》中體現。還應注意的是,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是指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數量,對于不符合規定的貯存量和處置量仍需繳納環保稅,不得作為報表中的減除項目填報;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同樣要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B表共1張報表,適用于按次申報納稅人、適用《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表的納稅人和采用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值得一提的是,同時存在采用《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報,又存在采用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需在同一所屬期內分別填報環保稅申報表A表和B表。另外,A表附表5《環境保護稅減免稅明細計算報表》中,先填寫“污染當量數或綜合利用量”,后填寫“本期減免稅額”;B表則直接填寫“本期減免稅額”,長沙工商稅務,不再填寫“污染當量數或綜合利用量”。
《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填報要點
《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共有5張報表,由1張主表和4張附表組成。
主表用于采集納稅人的企業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類別以及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法計算污染物排放當量數等相關信息項;附表用于采集納稅人四類應稅污染物的相關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納稅人根據實際排放污染物類別,填寫附表1《大氣、水污染物基礎信息采集表》、附表2《固體廢物基礎信息采信表》及附表3《噪聲基礎信息采集表》,同時根據附表1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和固體廢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填寫附表4《產排污系數基礎信息采集表》。
納稅人在填寫附表1時需要注意,當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時,“標準濃度值”有可能與“許可排放濃度限值”不同,該數值應依據納稅人適用的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填寫,且地方標準優于國家標準。當納稅人享受《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時,就是以該數值作為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比較。國家或地方實施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在下次辦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附表4是唯一一張根據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填寫的采集表附表。適用于大氣、水污染物的計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數或者固體廢物采用產污系數計算的納稅人進行信息錄入、計算備案。該表是根據《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來設計的,因此在該表中的“產品名稱”“原料名稱”“工藝名稱”“規模等級”“末端治理技術名稱”信息均應按《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中的規定進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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