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最新政策的問題權威解答(大連國地稅)
時間:2019-09-21 12: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支付人委托第三方代為支付,扣繳義務人是支付人還是第三方代為支付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為支付相關款項,或者因擔保合同或法律規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證人或擔保人支付相關款項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證人、被擔保人承擔扣繳義務。”
2.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如何確認股轉讓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以下稱“股權”)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后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
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股權在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分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3.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款項,按合同約定使用外幣結算,如果確認匯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4.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境內的財產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減除財產凈值,如果企業以外幣計價,財產凈值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五條規定:“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比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或財產轉讓收入的計價貨幣按照取得或轉讓財產時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計價幣種確定。原計價幣種停止流通并啟用新幣種的,按照新舊貨幣市場轉換比例轉換為新幣種后進行計算。”
5.與非居民企業簽定需源泉扣繳的業務合同時,約定稅款由境內企業承擔,代扣繳終時如何確定計算應扣稅款的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承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并解繳應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