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30 09: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019年2月份之前發生的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未申報增值稅,是否可按此文件享受減免?
(福建稅務)答:根據您的描述,2019年2月份之前發生的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不能按此文件享受減免。只有借貸行為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才能享受免征的優惠。(來源:稅乎網)
筆者分析:23個月的免稅期間,是按借貸行為發生在23個月之內確定,還是按計息期間屬于23個月之內計算?
20號文的關鍵詞“資金無償借貸行為”,福建稅務的答復按借貸行為。企業集團單位之間的借貸行為,一般未簽訂合同,長沙代理記賬,假設以銀行轉賬時間確定時點,如果既有借款,又有實際交易的貨款支付,如何區分?
假設集團單位之間在2020年12月31日,簽訂長期無償借貸合同1億元,借款期限約定15年,則該筆無償借貸至2035年仍然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一直未歸還,是否仍因屬于免稅期間發生的無償借貸行為,而一直享受免征?如果期后借貸雙方仍發生資金拆借,借款方一邊記其他應付款1億元,一邊記其他應收款5000萬元,是否將5000萬元視同借方部分歸還了無償借款?
所以,按借貸行為的發生時間點確認免征,符合20號文的意思表達,但在實務執行中很難把握。或者看似是很短的23個月的免征期間,雙方只要簽訂一份長期無償借貸合同,很輕易地就突破了文件的免稅期間。如果按計息期間確認23個月,是否更符合文件的立法本意?
問:我公司屬企業集團,下屬子公司為法人獨資企業。我公司集團資金管理模式為資金池模式,即:資金統一上劃集團,項目子公司根據集團母公司指令,與集團公司、企業集團發生資金往來。資金往來均通過“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進行核算,均未計息,屬于無償往來款行為。現向上級稅務局領導咨詢: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對所得稅收入的確定,其中利息收入并不包含集團內公司間往來款無償資金使用行為。是否無需做納稅調整,此類無償資金往來行為是否不產生所得稅。2、根據財稅[2019]20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條規定,我公司在2019年之前產生的無償往來款是否免征增值稅?
(天津稅務)答:按照《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通知》規定執行。
故你公司在2019年之前產生的符合《通知》規定的借貸行為,已繳納增值稅的,不再享受免稅政策;尚未處理的事項,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按照法人納稅,不是按照集團納稅,因此企業集團內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借貸行為,應確認利息收入,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天津稅務時間:2019-06-26)
筆者分析: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企業所得稅按視同銷售處理,應確認利息收入。但是,該筆納稅調整并無視同銷售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
國稅發〔2009〕2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