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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涉稅問題分析

時間:2019-09-23 09: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分配及其特征

分配也稱資本分配,是指將資本這種生產要素產生的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的行為,主要包括股息分配和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兩種情形。

1.股息分配:分為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2.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視同利潤分配

3.股票股利

派股:發放股票作為股利支付方式。股票股利不直接增加的股東財富,但會引起所有者權益各項目的結構比例發生變化。

股票分割:是指將面額較高的股票交換成面額較低股票的行為,在企業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不變的情況下,股票分割不會引起企業凈資產的變化,但是會降低每股收益和每股市價。

股票回購:是指公司有多余現金時,向股東回購發行在外的股票。

二、現金股息、紅利收益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股票股利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公允價安置確定收入額。股票股利屬于非貨幣形式的收入,應該按照公允價值(市場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當以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做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仍然將留存收益轉增注冊資本視為分配股息處理,然后再投資,即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待遇,同時增加對被投資企業的計稅基礎。

四、股票股利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的應得的股息、紅利,應以派發紅股股票的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9]167號規定,長沙工商代辦,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簡稱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規定: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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