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的涉稅問題分析
時間:2019-09-23 10: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企業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擁
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東,形成與母公司股東相同的新公司,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從母公司中分立出來。
2.企業分立的特點
(1)企業分立是實現資產徹底分拆的一種方法。
(2)分立業務發生后被分立企業的規模變小。
二、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
1.企業分立的流轉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長沙工商稅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企業分立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財稅【2015】5號規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無論是存續式分立,還是新設式分立,公司分立也是資產、負債、勞動力等要素的同時轉移,被分立公司分離時未取得相應的收入和其他經濟利益,因此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
3.企業分立的契稅處理
《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企業分立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特殊性重組的基本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企業分立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種族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離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虧損期限的虧損額可按被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
“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
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特殊重組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程中,合并方賬務處理時對“未分配利潤”做了轉增股本處理,則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要點
一、籌劃支付方式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以通過支付方式的籌劃,采用免稅分立,減輕所得稅的稅收負擔和延期納稅;公司分立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可以在剩余年限內由分立企業延續彌補。
二、通過企業分立降低適用稅率籌劃
企業合并,盡量采取股權式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合理遞延企業所得稅。
【注意】:控制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幾個條件
通過分立使原本適用高稅率的一個企業,分解成兩個甚至更多個新企業,單個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使之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或者通過分立,使之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于是所適用的稅率也就相對較低,從而使成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低分立前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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