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要求把款付給別人,咋處理?
時間:2019-09-23 16:5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實務中,有時供應商會要求,轉付貨款給另一個單位或個人,會計往往不知所措。
這個貨款能不能這樣付?賬該怎么做?進項保得住嗎?
01、首先要解決的,是企業履行付款義務的責任問題。
采購了別人的貨,就會產生付款義務,如果款付錯了,未來供應商再找你要錢,就有風險了。
所以,一般要求對方提供書面的指定付款通知書,明確提出貨款支付對象,并承諾承認這一付款的方式,承諾對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承擔責任,并加蓋公章。
這是接受轉付款的最基本的要求。因為按合同約定和交易慣例,你必須付款給供應商。所以改變付款對象,就必須要有合同支持或者供應商的書面通知。
當然,如果書面通知里,甚至還列明了轉付款的合理原因,就最好不過。但就算沒有原因,只要有對方的書面通知書,你也應該這樣付款。
按《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方,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
有人擔心,稅務準不準這樣付款。實際上,稅務總局并沒有出過干預企業經營、干預《合同法》內容的規定。當然,也沒有權力不準這樣付款。
我們所關注的,實際上是這樣付款后的納稅影響。
02、然后再來分析賬該怎么做。
會計按業務實際做賬。
供應商提供商品后,要求你付款給其指定的單位或個人,這實際上是繼采購之后的第二個業務。即存在兩個業務:①采購并應付貨款;②債權人要求將貨款轉付他人。
所以,當被要求轉付時,要知道,所付的款不是貨款,而是債權人的權益轉讓。
會計分錄如下:
采購并付款時,只要未實際向供應商付款,就必須掛往來,而不應直接把支付給第三方的款項,處理為付貨款行為: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實際向第三方轉付,此支付行為并非支付貨款,可以通過往來處理:
借其它應收款-第三方
貸銀行存款
然后,用這個債權與供應商結清貨款
借應付賬款-×供應商
貸其它應收款-第三方
03、增值稅上的問題在于,這一行為是否會被稅務人員認為,開票方是供應商,而收款方是第三方,從而不允許抵扣進項。
這一風險是存在的。在實務中,如果稅務稽查真這樣認定,企業進行爭議甚至走上復議的道路,結果是有輸有贏的,藍老師就曾處理過幾次這樣的稽查問題,也是有輸有贏,這其中,相關的證據是輸贏的關鍵。
所以,這一風險是存在的,能不這樣做,盡量不要這做。
如果必須這樣做,就必須要把握爭議的要點:
所付的銀行存款,并非貨款,即,第三方收的錢并不是貨款。所以,收貨款方并非第三方;
最后,通過債權去支付債務,形成了非貨幣資產的支付,長沙公司注冊,所以,收貨款方是供應商,采購款項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支付給了供應商(開票方)
只要讓稅務無法引用國稅發【1995】192號文的相關表述就行——“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一致”。
前述分錄和相關的書面文件,可以清晰地顯示這一貨款支付流程。
04、最后,對于供應商為什么要這樣做,會計應該去了解,或者去猜測。
如果的確有虛開發票的嫌疑,風險就大了,因為假的真不了,到處都可能有漏洞。萬一被查,麻煩就非常大,就算后續處理得當,進項也很可能保不住。
所以,這種情況下,應該把風險與損失提前向公司領導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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