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申報表”的填寫案例詳解
時間:2019-09-23 21: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總局在《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對《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進行了根本性的修訂,填報方式由原來的分捐贈單位填報調整為分項目填報。項目分為“非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三大項;新的捐贈支出明細表既滿足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相關規定,同時兼顧非公益性及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填報。
該表最大的的亮點在于對限額扣除公益性捐贈,超限額部分跨年度結轉進行了明確——在行次“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項目下加入前三年度相關填報項目;在列次增加“以前年度結轉可扣除的捐贈額”及“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贈額”項目(與虧損彌補的結構相似)。
一、相關政策
(一)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可以在三個連續年度內結轉,施行時間從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資產捐贈,無論是自制還是外購均按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另有規定除外),長沙工商稅務,施行時間適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前三年超限額的納稅調整部分,新表增加了前三個年度相關填報項目,該表第七行第六列“納稅調減金額”欄用的是“*”,而這一列的前三年都可以填報數據,說明當年的不得先于前三年結轉,同時,第七行第七列可以填報數據,說明當年未結轉的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可以得出這里填報是按時間發生先后順序遞延結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里的表樣及說明。
二、實務例解
1.A公司2017年5月將一批自產的太陽能熱水器通過民政部門捐贈給非貧困村的貧困戶,該批太陽能熱水器生產成本為80萬元,市場公允價100萬元。公司年度利潤總額為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25%、不考慮其他業務(下同))。
會計處理:
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但按公允價計算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97
貸:庫存產品——太陽能熱水器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100×17%)
稅務處理:
稅務上視同銷售,結轉成本,但稅前扣除限額12%,超限額的部分遞延到后三年結轉。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7-300×12%﹢(100-80)﹦81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95.25 (381×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5.25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5.25
貸:銀行存款 95.25
上述已繳稅款中97-300×12%﹦61萬元對應的部分,可以遞延到以后三年連續年度稅前扣除,產生可抵扣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減少未來期間以應交所得稅方式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5.25 (61×25%)(捐贈扣除結轉)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5.25(2017年)
2.A公司2018年度利潤為200萬元,用外購的帳篷一批用于公益性捐贈支出,外購成本40萬,市場公允價值50萬元。
會計處理:
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但按公允價計算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48.5
貸:庫存產品——太陽能熱水器 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50×17%)
稅務處理:
稅務上視同銷售,結轉成本,但稅前扣除限額為12%,超過的部分遞延到后三年結轉。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8.5-200×12%﹢(50-40)﹦34.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8.63 (34.5×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63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63
貸:銀行存款 8.63
上述已繳稅款中48.5-200×12%﹦24.5萬元對應的部分,可以遞延到以后三年連續年度稅前扣除,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13(24.5×25%)(捐贈扣除結轉)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6.13(2018年)
3.A公司2019年度利潤為500萬元且未發生捐贈支出。
會計處理:略
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