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水電費能否以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時間:2019-09-24 08: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2018年第28號公告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隨即,網絡便有傳言,共用水電費可以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為此,筆者針對實務問題解讀如下:
一、實務中共用水電費的主要情形
1、建筑工地共用水電費
業務描述:一般情況下,建筑工地供水供電由建設方開戶,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向建設方收取水電費后,建設方再向施工方收取水電費,或從工程款中扣減水電費。這種共用水電費的關系,可以歸納為甲方和乙方的共用關系。
2、寫字樓等商業地產共用水電費
業務描述:一般情況下,寫字樓等商業地產由業主持有,而物業管理由開發商、商業運營公司或者物業公司(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供水供電由物業管理公司開戶,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向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水電費后,物業管理公司再向業主收取水電費。這種共用水電費的關系,可以歸納為物業和業主的共用關系。
3、出租方和承租方共用水電費
業務描述:一般情況下,辦公、生產或生活用房的供水供電由產權所有人開戶,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向產權所有人收取水電費后,產權所有人作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電費。這種共用水電費的關系,長沙工商代辦,可以歸納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共用關系。
4、關聯企業共用水電費
業務描述:實務中,供水供電往往以集團內一家企業開戶,開戶企業統一向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交納水電費,然后向其他關聯企業有償或無償供應水電。這種共用水電費的關系,可以歸納為關聯企業的共用關系。
二、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1、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適用
1、關于應稅勞務的適用口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2、水電費不屬于應稅勞務
無論是增值稅口徑,還是企業所得稅口徑,共用水電費均不屬于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范疇,而應當屬于“應稅貨物”范疇。因此,共用水電費不能適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
四、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適用
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適用于出租方和承租方共用水電費的情形,承租方可以出租方開具的水電費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上述建筑工地共用水電費,寫字樓等商業地產共用水電費,以及關聯企業共用水電費,如果相關各方沒有租賃關系,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能以開具的水電費分割單等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