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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行政解釋的中國實踐與法律規制

時間:2019-09-25 02: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題注:稅法體系可能完備嗎?或者即使完備就具有確定性嗎?稅務機關應否享有行政解釋權?以及如果有,行政解釋權力如何有效約束?中國社科院滕祥志副研究員從稅法行政解釋權的實際行使出發,深入討論了這些問題,歡迎閱讀討論。本文發表于《北方法學》2017年第6期。

稅法行政解釋的中國實踐與法律規制

文/滕祥志

  引言:稅法不確定性問題

  稅法不確定性實際是一個全球性難題。隨著交易的日益復雜,再精心構造的稅法典也不能涵蓋、涵攝或適用于新型的復雜交易類型,這就產生了稅法不周延和稅法不確定性問題。為了應對稅法不確定性問題,行政解釋、事先裁定和稅法判例層出不窮,彰顯出稅法復雜性、不周延和稅法不完備性,這彰顯了稅法行政解釋的閃亮登場。誠然,法律不確定性問題普遍存在,但稅法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或在法律體系中獨占鰲頭,因為,稅法評價需要面對民商法不同交易類型,是對經濟行為和合同行為的再評價,它基于民商法,但對民商法判斷并非照單全收,稅法滲入到民商交易行為的每一個環節和方面。稅法既建基于民商法,但又有別于民商法。稅法有其內在的邏輯、法理和核心概念,這構成了稅法獨特的復雜性、專業性和綜合性。本文試從稅法不確定問題出發,討論我國稅法行政解釋現狀、解釋權共享原理、稅法行政解釋規制邏輯和相應制度安排。

  (一)商事交易類型正日益復雜

  以稅法發達國家美國為例,法律層級的稅法規則也不能涵蓋形形色色的交易類型。面對交易的變動不居、趨于創新和復雜多變的全球性難題,即便體系嚴謹、內容宏富和五花八門的稅法典也無能為力,難以為繼,越提升稅收立法層級以完善立法,越增加稅收遵從成本和外溢性。也即,從表面看,稅收行政執法成本在減少,但社會遵從成本則在大幅增加,以致納稅活動離開專業服務就無能為力,無端產生一個稅法食利者階層,這是稅法發達國家的一個“副產品”。以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為例,其體系和內容已經足夠龐大復雜,然而,每年國內收入署(IRS)還需發布數量不菲的解釋性文件,以彌補制定法的不足,此外,還發布數以千計的“事先裁定”(Advanced Rulings)[①],以應對擬議交易中的個案稅法確定性問題。這就表明,交易的復雜化帶來了稅法規則的復雜化和難以涵攝,稅法發達國家亦然存在稅法確定性問題。

  (二)稅法不確定性問題日益凸顯

  稅法不確定性是稅法不完備性的同義語,稅法不確定性彰顯稅法的不完備性。商人總是走在商法之前,也走在稅法之前,交易類型、交易結構層出不窮,稅法難以涵蓋所有交易類型,稅法成文法的不周延性問題凸顯。某種意義上,提升立法層級是建設稅收法治的必經之路和首要任務,換言之,財稅法改革的首要任務就是實現稅收法定,將分散在財稅主管部門的行政立法權上收到立法機關,稅收法定的基本途徑就是最大限度地將稅收規范上升為法律,實現課稅要素法定。目前,決策中樞采納了學術界關于落實稅收法定的建議,時間表定在2020年之前。然而,提升立法層級之后,稅收法治并非就能迎刃而解;在具體的涉稅案件中,稅收構成要件不會自動呈現,稅企雙方需要通過溝通、論證、爭辯、協調以達成共識。認定稅收構成要件的過程,也是一個遵守稅法、適用稅法和解釋稅法的過程。

  認定稅收構成要件受稅收法定主義約束,不能突破法定的構成要件范圍,無端超出法律文本的意旨。然而,一個不能回避的現實就是,針對形形色色的新型交易,既有稅法規則往往不能涵容、無從規制、無法適用,比如對賭協議的交易定性和稅法評價、某些金融產品的股權或債權屬性、不按照股份份額分配利潤的稅法評價等等,都會顯得現有稅法規則,不足敷用。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備性,立法缺欠將永恒存在,稅法解釋具有填補立法漏洞的作用。實踐中,我國稅收立法任重道遠,稅收立法解釋幾近于零,而司法解釋則處于休眠狀態;從事稅法解釋活動的主體,最活躍的是財稅行政主管機關,行政機關一枝獨秀,其創立、設定、改變或者延續稅法規則的活動,一直未受到實質性的質疑和挑戰。

  客觀上,具體稅案中,面對不同交易類型,稅收構成要件無法自動呈現,需要稅企雙方的爭辯、協商和互動才能達成共識,而認定收收構成要件是稅務機關執法活動的本質所在,也是一項不容推卸的職權和職責,且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納管理中,處于主動和主導的地位,除大企業或者跨國公司之外,一般納稅人對稅法規則的生成、延續和變化發展,無緣置啄;這樣,稅法行政解釋就在具體交易類型的生動實踐中應運而生;稅法行政解釋,也即部頒稅法規則具有填補稅法規則缺欠作用,而且往往反映迅捷,一事一議,充滿實踐理性和實踐法則,具有判例法的特性。

  一、現狀:如影隨形的稅法評價與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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