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時間:2019-09-25 03: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基本扣除規范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2.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長沙公司注銷,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3.公用部分——強調與銷售收入的配比關系
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于移交時扣除。
4.基本配套設施——會所、物業管理場所、熱力站、文體場館、幼兒園、電站水廠等,視其營利性與否有不同處理(客觀題考點)
房屋性質
地理位置
預計利潤率標準
非經濟適用房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域城區和郊區
不得低于15%
地級市城區和郊區
不得低于10%
其他地區
不得低于5%
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
(不受區域限制)
不得低于3%
5.附加配套設施——單建的通訊、醫療、學校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訊、醫療、學校設施——經濟補償可抵扣建造成本
郵電通信、學校、醫療設施
①單建的通訊、醫療、學校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
②合建的通訊、醫療、學校設施——經濟補償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車場所
①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
②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6.按揭擔保金——不得減少計稅所得,但發生損失可以據實扣除。
7.委托境外銷售的傭金支出——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限額。
【例題·單選題】某房地產企業委托一境外B公司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商品房一棟,成本費用為150萬元(不含傭金),代銷合同規定銷售價為200萬元,境外公司實際以240萬元售出。房地產企業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為40萬元(能提供有效憑證)。該房地產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萬元。
A.10
B.30
C.50
D.66
【答案】D
【解析】應納稅所得額=240-150-240×10%=66(萬元)。
8.利息支出
財務費用性質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9.損失
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企業開發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按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后準予在稅前扣除。
10.折舊
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四、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了解)
“六個原則”確定計稅成本對象;
“六項費用”構成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內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業計稅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計量和核算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成本;
“六種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項目。
1.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
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了解)
(1)可否銷售原則(能不能銷售)
(2)分類歸集原則(1棟和2棟都屬于一期小戶型)
(3)功能區分原則(商業地產、住房)
(4)定價差異原則(商鋪售價50000)
(5)成本差異原則
(6)權益區分原則(委托代建合作開發)
(一銷售,一歸集,兩區分,兩差異)
2.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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