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遞延納稅政策全解析
時間:2019-09-25 10: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過去十年,外資對華直接投資強有力的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增長。可以預計境外投資者利用其在華存量投資所產生的經營利潤進行對華再投資的趨勢還將延續。為了確保外資對中國經濟增長的持續促進作用,并且進一步積極利用外資,促進外資增長,營造更好的稅收環境,鼓勵外商持續并擴大在華投資;同時也為了應對世界其他主要經濟體為了吸引外資所出臺的稅收優惠。我國相繼出臺了3個文件:
01、國務院于2017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39號文提出“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02、2017年12月21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以及商務部四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88號文件旨在通過對境外投資者在華經營利潤延遲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方式來加強吸引境外投資者,使其保持持續的對華投資(再投資)意愿,目的是留住外商投資的存量資金,抑制資金外流。
03、2018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出臺了88號文的操作性指導文件《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
政策規定詳細解讀
1.遞延繳稅的優惠政策
88號文第一條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這條規定即政策的主旨。我們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減按10%的稅率或按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那么根據88號文件,如果就將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項目,這10%可以暫時不交,注意是暫時不交,以后還是要補的,什么時候補得看88號文第七條的規定,所以不是免稅,而是向后遞延。
這一優惠政策給了那些準備用分得的利潤再投資的人,相當于加大的本金,若分回利潤很多的話,這是一個很大的優惠政策。例如,境外投資者分回利潤200萬,繳完稅后剩余180萬,若直接投資于鼓勵類項目,暫不征稅,相當于本金還是200萬元,多出的20萬相當于免費借稅總局的錢進行賺錢。
2.享受優惠應滿足的4個條件
(1)投資方式
88號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采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通俗地講,長沙公司注銷,為享受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境外投資者應著重投資實體經濟,而不是去炒股。
(2)利潤來源
88號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也就是說境外投資者取得的利潤應該來自賬面上已經確認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是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不是未來要實現的利潤。
(3)支付方式
88號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4)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