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辨析
時間:2019-09-25 12: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么,關于收入的確認,本條例都有哪些“另有規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關于收入的確認,除了企業所得得稅條例本身,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還有哪些規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了三個大的原則:一是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二是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三是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筆者在這里以一個例子來說明一下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時點問題:
有一個聽過我講課的某金融企業財務總監和我探討一個問題,她的問題是,GP管理人B向基金公司A收取管理費,管理費是認購金額的2.5%,只在第三年收取一次。這個問題是基金A是否應該計提管理費確認費用呢?
合同約定管理費只在第三年收取一次,長沙公司注銷,那是不是GP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合同約定的第三年收取管理費用的時間所屬年度呢?
我們知道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大原則是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那么,GP管理人B向基金公司A收取管理費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情況嗎?顯然不屬于,那就按一般原則處理: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那么,基金公司A在前兩年沒有實際向GP管理人支付管理費用,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這又涉及一個如何理解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中說的“實際發生”和取得合規憑證的問題,筆者理解,接受了服務即使沒有付款也是實際發生了的成本,沒有取得發票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已經實際發生就可以稅前扣除,這里我們也可以借鑒一些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案例所得稅問題的處理,善意取得的虛開的發票本身不屬于合規發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法院還是判定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企業可以稅前扣除,理由是發票不是稅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憑證,只要企業能提供其他可以證明成本實際發生的證據資料,依然可以稅前扣除。類似案例網上很多,大家可以自己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