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在財務報表中的稅務風險(十)——所有者權益
時間:2019-09-26 13: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上一期木水和大家分享了關于借款項目的稅務風險。本期木水和大家一起探索資產負債表中的最后一塊項目——所有者權益。
這所有者權益不就是記錄企業的凈資產狀況嗎?處理比較簡單,還會有什么稅務風險呢?
來吧,木水和大家一起走進凈資產。
一、所有者權益的分類
根據最新版的財務報表樣式,所有者權益的項目包括實收資本(股本)、其他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庫存股、其他綜合收益、專項儲備、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其中,其他權益工具、庫存股、其他綜合收益、專項儲備這四項,一般只會在多元化業務的大型企業中用到,中小企業很少有使用的機會,木水在本期就不展開分享了。本期,木水只就另外四個常用項目進行分享。
一般所有企業都可能用到的所有者權益項目就是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資本公積又可以細分為資本(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這四個項目,按大類來劃分,可以分為兩類:①代表企業資本實力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②代表企業經營能力和成果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二、代表資本實力的所有者權益項目
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的大小,反映了企業擁有的資本實力。
其中實收資本(股本)的構成,反映了企業的性質以及實際控制人。各股東在實收資本(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代表著股東對企業的表決權。
而資本公積則細分為兩部分:
?、儋Y本(股本)溢價反映了企業后續經營期間,隨著經營規模的壯大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或業務前景的向好,新投入資本的股東,需要按照比初創股東投入更多的資金才能獲得同等的權益,這種投入的資金超過所享有的權益部分會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中。
?、诹硗?,對股東無償向企業捐贈資金、劃入資產或者豁免債務的情形,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其實質是向企業進行資本性投入,這部分利得為了不影響報表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會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
無論是何種資本公積,都是不具名的。即按照各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享。
這兩個反應資本實力的權益項目,會為企業帶來兩個涉稅情況:
1.印花稅
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增加,直接為企業帶來印花稅。根據財稅〔2018〕50號文的規定,企業資金賬簿按照萬分之二點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具體的計稅依據就是企業賬簿上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如果企業在接受投資的年度按規定繳納過印花稅,則當企業上述兩項之和的期末余額大于期初余額,則企業需根據超過以前年度已繳納印花稅的資金余額的部分,補繳印花稅。如果這兩個項目期末余額之和大大超過其期初余額之和,但印花稅申報的資金賬簿印花稅不能與之匹配,則很可能是逃避了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了。
2.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期末余額大大超過了期初余額,則企業可能存在接受股東的捐贈、無償劃入資產的情形,這時候雖然會計上要求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視同資本性投入計入其他資本公積。但是,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無論是否股東捐贈),都屬于應稅收入的一部分,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在納稅申報時要進行納稅調增。有沒有例外呢?
當然有了。
法條速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也就是說,企業在接受股東捐贈資產時,如果合同、協議約定是做資本金或資本公積用的,而且會計上也這樣處理了,就不用計入應稅收入中。這時,會計上和稅務上的處理是一致的。當然,文件只規定了接受股東捐贈資產可以這樣處理,但股東豁免債務,則會計和稅務的處理不一致了,稅務上必須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三、代表經營能力和成果的所有者權益項目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是企業過去經營成果的反映,代表著企業的經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