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讀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七條”
時間:2019-09-26 13: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第七條為規定,建筑服務總承包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
第七條政策的適用對象是建筑施工總承包納稅人。咨詢多個省份和總局12366,這些單位回復:第七條對僅適用于總承包納稅人工程項目適用用簡易計稅的情形。特定建筑服務特指在建筑工程老項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三種情形。依據之前政策,總承包納稅人本可適用差額征稅政策。總局這一規定看似“正確、重復、沒有新意”?
2019年8月,X市房地產開發企業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為其新近取得的房地產開發新項目聘請華浩稅務師事所制訂增值稅簡易計稅籌劃方案。為了確保稅籌方案合理、合規、有效,經主管稅務分局貨勞科主管人員確認:稅籌方案符合現行稅收政策規定。2019年9月,經過招投標程序,長沙代理記賬,A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8萬平米、工程總造價2億元的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合同。A公司甲供部分建筑材料和設備,B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至此,房地產開發和建筑安裝工程均適用簡易計稅,將增值稅稅負率分別固定在5%、3%。“雙簡易”同時有效控制了開發項目、建筑施工項目增值稅稅負,規避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風險,并實質性降低交易雙方的實際稅負。
2019年10月1日,B公司進場施工。同月,B公司將建設工地臨時用電設備設施工程分包給一般納稅人C公司(以下簡稱丙方)。2019年11月15日,A公司和B公司雙方確認10月首筆工程結算款1000萬元。之后,B公司確認應付C公司臨時用電設備工程款200萬元,這些設備和材料配件款與本建筑安裝工程具有合理的關聯性,符合打包支出的概念。C公司按規定分開核算貨物與安裝服務,并分別開具貨物銷售和安裝服務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設備款160萬元,開具貨物銷售稅率1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安裝服務工程款40萬元開具征收率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依據第七條規定,B公司簡易計稅銷售額=1000-(160+40)=800萬元。
2019年10月1日之前,工程項目適用簡易計稅的,總承包方只有取得建筑服務發票才能夠適用差額征政策。如果取得貨物銷售發票,不能適用差額征稅政策,此部分關聯的銷售額需要“補繳”增值稅。2019年10月1日之后,分包方按“貨物銷售+建筑服務”分別開具貨物銷售增值稅發票和建筑服務增值稅發票,總承包方按總結算款發票合計金額適用差額征收政策,這是31號文第七條的新亮點。如上例,乙方按舊政策,計稅銷售額等于960萬元。按新政策,計稅銷售額等于800萬元。二者差額160萬元在于貨物銷售額部分。相比丙方全額開具“建筑服務”增值稅普通發票,乙方少繳增值稅4.66萬元。
回顧營業稅舊政策,增值稅簡易計稅和營業稅均按銷售額核定征收,性質相同。營業稅是價內稅,全額計稅,實際稅負率3%。同比口徑,增值稅簡易計稅實際稅負率是2.91%。增值稅簡易計稅使建筑業簡易計稅情形下的流轉稅實際稅負稅率下降了0.09%。《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七條規定,混合銷售行為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并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第十六條規定,除混合銷售行為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甲供材料在營改增之前需要并入營業稅計稅銷售額,甲供設備部分不并入營業稅計稅銷售額。營改后,甲供材料及設備均不計入總承包方計稅銷售額,從實質上降低建筑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從10月1日起,簡易計稅情形下,乙方能夠適用差額征稅政策(丙方采購機器設備、建筑構配件中的工業制成品),這無疑更進一步降低了總承包納稅人的稅收負擔。31號公告未列清單,未詳細例舉特定建筑服務情形、適用差額征稅的打包支出貨物的具體內容及發票如何開具。就丙供貨物部分,乙方適用差額征稅,合同怎樣簽訂、丙方如何開具發票成為重要問題。丙方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發票分開開票,適用不同稅率?還是仍然打包開具統一的銷售建筑服務發票?丙方合并開具建筑服務發票,甲方就需要根據工程量結算清單、監理單位證明及其它資料證明。因此,預計總局會盡快出臺政策指引丙方如何區分貨物價值、建筑服務收入、如何開具發票。31號公告對丙方增值稅政策影響會較大。甲方、乙方通過稅收安排適用簡易計稅,丙方也可透過乙方“甲供”適用簡易計稅政策。丙方是否能夠實際受益,取決于合同、業務內容及丙方的納稅人身份。乙方和丙方的稅收利益要進行博弈。至此,31號公告第七條給予房地產開發新項目簡易計稅籌劃方案更多的魅力。這一方案可能“一石三鳥”、“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