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購物卡,到底收不收發票?
時間:2019-09-27 02: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昨天的推文講到買購物卡送禮時,對方既可以開發票,也可以不開,而我們最好是要求其不開,因為那個預付卡的發票,有還不如沒有。
有讀留言:按總局53號公告,不是說得開預付卡發票嗎?怎么是可開可不開?這是不是太不嚴謹了?
如果你收了“預付卡”發票,就說明買的是預付卡,即儲值卡,只代表“錢”,不代開“物”,所以,入賬也只能放在“預付賬款”之類的稅目,這種發票無法直接入損益。
如果將來把卡發給員工,做真賬的話,依然要入“應付職工薪酬”;把卡送給甲方,做真賬的話,依然要入“銷售費用”之類的稅目,有沒有那個預付卡發票,都一樣。
按發票管理的一般性政策,有增值稅應稅收入,必須開增值稅發票。沒有發生應稅收入,一律不準開發票。
商場在銷售預付卡時,只是預收款行為,沒有銷售貨物行為發生,甚至沒有銷售產品的名稱、數量、單價等。
此時,不能直接開銷售了某些商品的發票。比如:辦公用品、勞保用品之類。其關鍵原因就是:“不存在這樣的銷售行為”。開了銷售某些商品的發票,就是虛開。沒有查到只能算僥幸。
個別企業買購物卡,就是希望借此隱蔽一些不宜見人的開支,希望以這些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發票來走賬,列支這些支出。注意,風險不僅僅是虛列上述支出,還有“虛開發票”。
一直以來,政策就是如此:商場不能開增值稅發票,購卡方也不能收發票。直接以資金憑證入賬,掛“預付賬款”。
但稅務總局2016年53號公告卻來了石破天驚的規定:
對于預付卡,售卡方“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第九條的規定是什么呢?
是增加了一類發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讓開這個票。
這是一個創新的規定,一種不征稅的發票。
但這個53號公告只是規定:售卡方“可”開票,并沒有規定必須開票。這就是問題的關鍵。
所以,結果就是:售卡方開不開發票,都是合法的。不開本來就是合法的,開也得到了53號公告的授權。
所以的我結論和意見是:
1、售卡方,不能開銷售具體商品或服務的發票;
2、售卡方,可開可不開預付卡發票。
3、取得預付卡發票,與沒有發票效果基本一樣。這種發票還會直接把購買購物卡一事證明出來。
4、如果取得了這個發票,未來持卡消費時,長沙代理記賬,有取得發票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