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材料費在技術研發費列支但不得加計扣除
時間:2019-09-27 02: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并下發了《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部分在技術研發費列支的材料費不得加計扣除。現簡要分析與大家探討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8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明確了部分在技術研發費列支的材料費不得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長沙公司注銷,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可見,國家稅務總局官方首次明確規定: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對納稅人而言,必須規范處理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并在研發費中對應的材料費。否則,必然會造成不必要的潛在稅務風險。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思考: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誤將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加計扣除,法律責任有多大?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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