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又有新變化
時間:2019-09-28 05: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結合近期遼寧地稅、青島地稅等地區關于工會經費代收政策新變化,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進行總結,分為如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二種情況,憑“稅務機關代收憑據”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 )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第三種情況,憑“企業工會組織收款收據”扣除:
根據遼地稅辦發〔2017〕42號、《青島市總工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通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工會經費繳費比例的通知》等地方文件的規定,地稅機關只代收工資總額2%的40%部分或30%部分,60%或70%部分直接由企業依法撥付到同級工會賬戶。這樣的話企業憑撥付的付款憑證和工會組織開據的收款收據稅前扣除。如果沒有實際付款只有工會組織開據的收款收據是不得稅前扣除,撥付工會經費款項是稅前扣除的前提。
附相關文件: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
《遼寧省總工會支持企業發展十項措施》有關工會經費代收政策的通知
遼地稅辦發〔2017〕42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總工會、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廳、省地稅局、省安監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遼寧省總工會支持企業發展十項措施>的通知》(遼工發〔2017〕47號)精神,現將工會經費代收政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執行期限
執行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征收范圍
全省所有繳納工會經費的企業。
三、征收方式
地稅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由原來按工資總額2%全額代收,調整為只代收工資總額2%的40%部分。基層工會留成部分即工資總額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業依法撥付到同級工會賬戶。
四、有關要求
執行期限內企業應及時按照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繳工會經費,即費率不變仍為2%,繳費基數由原來工資總額全額調整為工資總額的40%。企業補繳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會經費時,仍按原規定繳納。
各級地稅局要高度重視這項為企業減負政策,積極組織好貫徹落實的各項工作,確保減負政策落到實處。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17年9月27日
青島市總工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通告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一代收的通知》(魯政辦字[2012]172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一代收的通知》(青政辦字[2013]84號)和青島市總工會、青島市地稅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聯合下發的《關于轉發<山東省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在地稅部門進行納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實現的應撥繳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代收。實行財政統一劃撥的行政事業單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收繳渠道不變。
一、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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