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法人章發票章財務章合同章有什么區別
時間:2020-06-29 03: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法律規定:必須在公安局備案并取得刻章資質的機構方可開展刻章業務!所以提醒大家在辦理相關業務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對方是否具備相關資質,路邊的小作坊就不要輕易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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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1: 什么情況下需要刻章?
A1:以下五種情況。
01、公司新設立時,一般需要全套章
一旦發生印章丟失,首先要做丟失登報公示,之后到公安局備案(備案時需法人到場),最后找有資質的機構刻制新的印章即可。
03、印章損毀
如發生印章損毀,直接登報公示原印章作廢,之后到公安局備案(備案時不需法人到場),最后刻制新印章即可。
04、公司名稱變更
若發生公司名稱變更,長沙代理記賬,要先到公安局備案(備案時不需法人到場)之后重新刻制全套印章即可。
05、業務需要
很多公司因為業務需要,需要多枚合同章,這時的合同章也是每個章都有自己唯一的識別編號和芯片。
(注:一家公司可以擁有多枚合同章,但是公章、發票章、財務章一家公司只能擁有一枚,由于法人章并不需要在公安局備案,所以法人章并不需要在公安局在公安局備案,所以法人章不限,但如果法人章有在銀行備案的話,則另說。)Q&A
Q2: 公司全套章是哪些?
A2: 分別為公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以及合同專用章。
第一: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第二:法人章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于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第三: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是指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購買和開具發票時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
第四:財務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第五: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簽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同時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為成立。此外,個人簽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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