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管理辦法
時間:2019-12-10 03: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增值稅轉型以來,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下稱新《認定管理辦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下稱《輔導期管理辦法》等多個管理性文件,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及后續管理進行了明確。與舊的管理辦法相比,新的管理辦法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納稅人權益。但是,從這些新的管理辦法執行近2年的情況看,還有亟待完善的地方。
免稅企業進行一般納稅人認定缺乏現實意義。小規模納稅人升級為一般納稅人后,可以享受兩項重要權利,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免稅企業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情況下也不能進行抵扣。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卻不能像一般納稅人一樣享受應有的權利,認定的實際意義無從體現。
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與防偽稅控系統脫節。新《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按照目前防偽稅控發行系統的要求,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的時間統一從次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與防偽稅控系統出現脫節。
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難以界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下稱《輔導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新《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注冊資金、經營方式主要由驗資報告和工商執照佐證,但目前工商登記對經營方式(批發或零售)未作強制性規定,稅務機關只能以納稅人在填報稅務登記表時自行填報的信息為依據,可靠性缺乏。如何準確劃分“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或“小型商貿零售企業”在實際認定工作中難以把握。另外,“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所指職工的內涵也難以準確界定。
個體工商戶代碼變更難。根據現行規定,個體工商戶新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代碼統一為其個人身份證號碼加兩位順序碼,長度為17位和20位兩類。凡不符合上述編碼要求的,應及時辦理稅務登記代碼變更。實際工作中,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登記代碼是以業主的身份證或區域碼加代碼證號碼編制的,多為15位和18位兩類,加順序碼的很少。由于稅務登記代碼是不可變更的,個體戶要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必須注銷原稅務登記,重新按17位或20位辦理新證。這給納稅人帶來諸多不便,也給已達標但不愿申請認定的個體戶以變換名頭逃避認定的機會。
第一,修訂新《認定管理辦法》。一是稅務機關對銷售收入全部為免稅的企業可要求其選擇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不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一旦企業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則不允許取消資格;二是進一步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獲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起始時間,建議將認定時間統一確定為次月1日。
第二,完善《輔導期管理辦法》。一是要準確界定“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對批發與零售兼營的企業,應該按納稅人主營收入所占份額來確定類型,如果企業批發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應該將其歸為批發企業管理。二是明確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職工”的內涵。建議規定職工必須是正式簽訂1年以上合法勞動合同的企業員工,沒有簽訂合法勞動合同的則不納入人數總額計算。
第三,重視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變更難的問題,長沙公司注銷,讓個體工商戶變更稅務登記代碼更加方便,減輕由此帶給個體工商戶的負擔,同時防止已經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但不愿申請認定的個體戶變換名頭逃避認定。